[問題] 想請問關於承攬人法定抵押權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石頭)時間14年前 (2010/04/09 15:55), 編輯推噓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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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 案例事實取自於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中冊第105頁 案例事實如下: 甲之房地曾因向乙貸款一千萬元 設定同額抵押權於乙 迄未清償分文 惟因年久失修 殘破不堪 甲擬出售 經建築經理公司鑑價為五百萬元 招售數月 乏人問津 肆甲委由丙營建公司全面翻新 再經鑑價為八百萬元 甲無力償還翻修費用二百五十萬元 丙聲請法院拍賣A屋 乙參予分配 A屋拍得款七百萬元 依民法本條項規定 (即民法第五百一十四條第四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 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 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丙得款二百萬元 乙得款四百五十萬元........ 想請問的是 為什麼是這個答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1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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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七百而已..不過其中五十萬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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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也是這個...難道邱大師寫錯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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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以為50萬在丙那,這裡應該有漏字.因為增加的價值多少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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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明問題,用賣價700減去原鑑價500在說理上就有問題,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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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鑑價500也不代表本來就能賣到500(比較鑑價800時).因此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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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經過鑑定已經證明房子經修繕增加了300萬的價值,那麼即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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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賣不出全額,賣不出全額的不利益,有何理由讓法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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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單獨承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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