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有限公司董事之職務責任
家中有親人(以下簡稱"他")因亟欲在職場上有所表現
於年初時借人頭給新公司掛名董事乙職
因該公司劃了大餅給"他"(讓他以"9萬元"入股)
且跟"他"說因為公司剛開始運作
所以無法給太多的薪水,所以從年初至今
"他"每月僅領數千元(工作時數14小時以上,下午1點到凌晨3點以後,月休4天左右)
剛開始只知道有這份工作(家人都曾勸過"他"再找其他工作)
到上禮拜五(4/2)才收到經濟部的函文(董事職務之處分書)
今天(4/6)我爸到該公司找主管溝通
請該公司解除"他"的董事職務
結果出面跟我爸談的人居然直接說:要解除董事職務可以,但是公司有權跟"他"索賠
於是乎,我爸被嚇到了...答應讓該公司使用"他"的人頭(掛名董事)"半年"
以下謹就心中疑惑提出詢問,懇請板上高人解惑開示
1.董事乙職可否由當事人向經濟部提出書面的解職申請?
2.如申請解職是否須負賠償之相關責任?
如須負責任,須付責任之上限如何劃定?
3.假設讓"他"繼續借該公司人頭(掛名董事乙職),半年後是否真可安然脫身?
本人對於法律相關知識不甚了解,如有誤用敬請見諒
最後,謝謝願意看完這篇文章的你/妳
ps.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有案底,身旁有不少"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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