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有限公司董事之職務責任

看板LAW作者 (三寶)時間16年前 (2010/04/06 22: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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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有親人(以下簡稱"他")因亟欲在職場上有所表現 於年初時借人頭給新公司掛名董事乙職 因該公司劃了大餅給"他"(讓他以"9萬元"入股) 且跟"他"說因為公司剛開始運作 所以無法給太多的薪水,所以從年初至今 "他"每月僅領數千元(工作時數14小時以上,下午1點到凌晨3點以後,月休4天左右) 剛開始只知道有這份工作(家人都曾勸過"他"再找其他工作) 到上禮拜五(4/2)才收到經濟部的函文(董事職務之處分書) 今天(4/6)我爸到該公司找主管溝通 請該公司解除"他"的董事職務 結果出面跟我爸談的人居然直接說:要解除董事職務可以,但是公司有權跟"他"索賠 於是乎,我爸被嚇到了...答應讓該公司使用"他"的人頭(掛名董事)"半年" 以下謹就心中疑惑提出詢問,懇請板上高人解惑開示 1.董事乙職可否由當事人向經濟部提出書面的解職申請? 2.如申請解職是否須負賠償之相關責任? 如須負責任,須付責任之上限如何劃定? 3.假設讓"他"繼續借該公司人頭(掛名董事乙職),半年後是否真可安然脫身? 本人對於法律相關知識不甚了解,如有誤用敬請見諒 最後,謝謝願意看完這篇文章的你/妳 ps.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有案底,身旁有不少"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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