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共同持有中,竊盜或侵占?

看板LAW作者 (Roy)時間14年前 (2010/03/30 16: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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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數人共同擁有對物之事實支配監督權,不論各共有人對該物在事 實上之支配管理力是否相等,抑或各有強弱不等之程度,均可成 立共同持有支配關係,而在共同持有支配關係中,支配管領地位 相同之各個共同持有人之間,彼此不告而取之行為,有可能成立 侵占罪,至各共同持有人對於共同持有物之支配管領地位各有不 同時,地位較低者取走共同持有物之行為,可評價為竊取行為。 (參考林山田著刑法各罪論《上冊》) 寫"有可能成立"、"可評價" 而不寫"應成立"、"應評價" 是因為還須考量其他因素嗎??? 那到底學者通說,在共同持有關係中 共有人之一取走共同持有物,如何判斷是侵占還是竊盜?? 實務見解似乎是只要有持有關係,就論侵占, 不論是單獨或共同持有,也不論共同持有物之支配管領地位高、低?? 二: 後來在網路上查到以下這段話,似乎認為只要是共同持有關係 就不會構成竊盜,但卻限於"平行對等之共同持有支配關係", 而且論述好像怪怪的??? 竊盜罪之成立,係以破壞他人原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新持有支 配關係為要件,是在平行對等之共同持有支配關係中,支配管領 地位相同之各個共同持有人之間,彼此不告而取之行為,均無共 同持有關係之破壞,即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別,應無成立竊盜 罪責之餘地。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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