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共同持有中,竊盜或侵占?
一:
數人共同擁有對物之事實支配監督權,不論各共有人對該物在事
實上之支配管理力是否相等,抑或各有強弱不等之程度,均可成
立共同持有支配關係,而在共同持有支配關係中,支配管領地位
相同之各個共同持有人之間,彼此不告而取之行為,有可能成立
侵占罪,至各共同持有人對於共同持有物之支配管領地位各有不
同時,地位較低者取走共同持有物之行為,可評價為竊取行為。
(參考林山田著刑法各罪論《上冊》)
寫"有可能成立"、"可評價"
而不寫"應成立"、"應評價"
是因為還須考量其他因素嗎???
那到底學者通說,在共同持有關係中
共有人之一取走共同持有物,如何判斷是侵占還是竊盜??
實務見解似乎是只要有持有關係,就論侵占,
不論是單獨或共同持有,也不論共同持有物之支配管領地位高、低??
二:
後來在網路上查到以下這段話,似乎認為只要是共同持有關係
就不會構成竊盜,但卻限於"平行對等之共同持有支配關係",
而且論述好像怪怪的???
竊盜罪之成立,係以破壞他人原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新持有支
配關係為要件,是在平行對等之共同持有支配關係中,支配管領
地位相同之各個共同持有人之間,彼此不告而取之行為,均無共
同持有關係之破壞,即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別,應無成立竊盜
罪責之餘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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