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拋棄繼承時限問題
小弟有去查了一下民法拋棄繼承時限問題
民法第1174: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這個知悉的定義好像有點怪怪的@@?
小弟的爺爺剛過世 我家過不久就收到一封有列我爺爺留下2塊土地的信(好像叫遺產清單?)_
這樣是不是就開始起算3個月時限 但因我爸要繼承 所以沒差
但問題是我爸的兄弟姊妹(第一順序) 不知有沒有收到這些信
假設沒收到是不是就沒有開始起算3個月? (雖然葬禮大家都有到)
因為已經說好要讓我爸一人繼承 但大家好像懶得辦拋棄繼承(都說反正半年)
那假設我爸的兄弟姊妹也有收到那封信 是不是也是從那時起算3個月??
還是到時接近半年要拋棄繼承時在硬凹不知繼承就可以 實務上不知道是怎麼處理的= =??
還是3個月內保險一點叫大家快點辦呢???
還有我爸的親哥哥(我阿伯)比我爺爺早過世好幾年
所以要拋棄繼承的是不是還有我阿伯的2個兒子 代位繼承是不是就是這個意思??
希望版上各位解答一下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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