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拋棄繼承時限問題

看板LAW作者 (FZ)時間15年前 (2010/03/29 22:5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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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去查了一下民法拋棄繼承時限問題 民法第1174: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這個知悉的定義好像有點怪怪的@@? 小弟的爺爺剛過世 我家過不久就收到一封有列我爺爺留下2塊土地的信(好像叫遺產清單?)_ 這樣是不是就開始起算3個月時限 但因我爸要繼承 所以沒差 但問題是我爸的兄弟姊妹(第一順序) 不知有沒有收到這些信 假設沒收到是不是就沒有開始起算3個月? (雖然葬禮大家都有到) 因為已經說好要讓我爸一人繼承 但大家好像懶得辦拋棄繼承(都說反正半年) 那假設我爸的兄弟姊妹也有收到那封信 是不是也是從那時起算3個月?? 還是到時接近半年要拋棄繼承時在硬凹不知繼承就可以 實務上不知道是怎麼處理的= =?? 還是3個月內保險一點叫大家快點辦呢??? 還有我爸的親哥哥(我阿伯)比我爺爺早過世好幾年 所以要拋棄繼承的是不是還有我阿伯的2個兒子 代位繼承是不是就是這個意思?? 希望版上各位解答一下 萬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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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你爺爺過世時就起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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