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
1.
民國75年的時候某人與家父有債務問題
上法院之後 法官希望我們私下處理
對方當時無力償還,所以給我們本票及一份切決書
(切決書內容主要為 簽下本票每月2萬元,若未如期償還,可與家父協商延期十日內償還,
未實現諾言,得告以詐欺罪)
目前有30張2萬元的本票,不過兌付日期是民國76年4月開始,每個月一張
上面有出票人 簽名 蓋章 地址
我是否還有辦法追討?
2.
88.07.31的農會20萬支票一張
但當時被退票了
以上兩筆債務 請問現在還能追討嗎?
還是我應該先去找個律師之類的? (債務問題是在台中縣)
--
我爸其實是不想跟他朋友討錢
可是家裡現在比較需要錢
畢竟這80萬不是小數目...真的是沒辦法
不過也真的拖好久了 只好上來問看看
如果需要詳細情況我在PO上來
或者 版上有專業人士(付費)能與我聯絡
或者 幫我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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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40.154
感謝熱心版友的水球 (真的非常感謝您)
告知
本票有效期限為3年
支票為1年
※ 編輯: KIL 來自: 125.230.40.154 (03/28 23:13)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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