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求職時候要求簽約的賠償條款

看板LAW作者 (xsoar)時間16年前 (2010/03/27 13:58),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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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少公司都是 一進去得先簽個半年-2年的約 說不能離職 要求做長久的 不然中途走人要賠一到兩個月的薪水 請問這種賠償條款 有人簽過嗎 有人用過嗎 真的有賠嗎 這種條款有其合法性嗎 .................... 實務上法律真的可以這樣要求沒有簽約金的情況下 公司可以要求所簽約上的賠償幾個月的薪資嗎~~~ 請分析之 感謝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69.227

03/30 05:20, , 1F
要求違約金不違反法律 不過覺得過重可以請法院減低之
03/30 05:20, 1F

03/30 05:21, , 2F
不過主審不一定贊同就是了 沒有妳請就要准的
03/30 05:21, 2F
文章代碼(AID): #1BhPw3Uk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