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朋友收到法院的傳票(我不知道是不是叫傳票)
她過年時跟男友分手了
但是因為男友還欠她一萬多元 而且她也放不下
所以一直打電話還有傳簡訊要找她男友
男方完全失去聯絡
朋友很氣 有時候就會傳一些失去理智的簡訊
例如我要去你學校找你 同歸於盡之類的話語
畢竟兩個人在一起七年多了
男方真的很懦弱 避不見面就算了 竟然因此去申請通常保護令
我們都嚇傻了 那是什麼東西阿
三月二十二日要我朋友出庭
我剛剛去查了 庭類是調查
字別 暫家護
到現在才知道那男的會對朋友動手動腳
兩個人吵架也會打來打去(女生受傷多次但是並無驗傷證據)
也都是好幾年前的事情了
現在兩個人也都各自回家居住
這樣保護令還會成立嗎
那這樣女方有沒有必要出庭呢
平時大家都為善良老百姓 會因此有前科嗎
請問大家有什麼樣的建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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