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資問題,煩請解答
先謝謝大家幫忙看這篇文章
日前任職於一間海外註冊公司,任職期間二個月
僅有口頭契約,公司為五人以下小公司,無勞健保
當初亦未簽署任何書面契約及文件
而後因發覺公司過往記錄、內部管理及帳目上有些問題
且公司負責人善於推諉責任,實在不敢再待下去,擔心往後有損個人權益
於近日以書面告知離職。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版友
1) 於離職前一日書以面告知離職,基於勞基法第十六條
是否此離職行為合理成立?
2) 之後聽聞老闆反想告員工背信,可否請問是否成立?
3) 因公司屬境外基金公司,若能舉證負責人惡意欺瞞投資人
能否以此主張離職理由?
希望能有懂這方面的高手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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