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可以利用押金來付頭期款嗎

看板LAW作者 (YO)時間14年前 (2010/02/08 20:31), 編輯推噓5(5011)
留言16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一般房東通常會要求房客先付幾個月的押金, 如果房子賣掉,押金應該是就會轉交給新買主。 想請問的是: 新買主可以利用過戶時轉交過來的押金沖抵頭期款的現金債務嗎@@ 也就是說可以用房客交的押金來付頭期款嗎 因為在一本書上看到這種方法想請問看看台灣法律允不允許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198.123 ※ 編輯: godshand 來自: 140.117.198.123 (02/08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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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 押金債權有特殊性質 除非承租人同意否則無法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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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 不過理由不同妳用押金底到時候對方押金卻要還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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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等於妳沒付這部分的錢 空手套白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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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算房客同意或是新屋主承受租約都不能用押金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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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推樓上...專業嗎...不是推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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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大大想再問一下 我說的不是直接在法律程序上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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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說可否用那個金額先行付款 畢竟現金也沒寫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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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房客如果要退房了或者是要用到押金時 再用自己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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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給房客 這種方式可以嗎? 其實圖的只是可以先不必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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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就拿出一大筆錢付頭期款 而可以減輕貸款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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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不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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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行 不過你們三方都同意就可以 不要有一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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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意思好像應該是 我手上有一筆錢 他的來原是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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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不可以先挪用來付頭期款 等我要還押金再去生出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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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Bi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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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筆錢隨妳用 只要該還人家妳有錢還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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