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眼鏡行度數配過高,致眼睛不舒,可否求 …
※ 引述《yasunny (sunny)》之銘言:
: 事實經過:去年八月份到中壢仁x、x愛眼鏡行配了二幅眼鏡,還有一幅隱型眼鏡
: , 結果配了以後眼睛很不舒服,那時
: 以為是自己工作太累所以不舒服,不曉的是眼鏡的問題,後來到眼科
: 檢查了以後,幫我測眼睛的度數跟我眼鏡的度數,醫生說,我的眼鏡
: 度數配的太高了,所以眼`睛才會這麼痠跟很容易累,我才知道是這個問題
: 因為配完隔天後就到大陸出差了,加上業務員那時候沒有說可以在多久的時間
: 內退還,我想說戴過後可能沒辦法退了,加上在大陸待了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 才回來。結果那天又去了那家眼鏡想說重配,結果跟業務員反應了一下,結
: 果請他幫我重新量一次,量出來的度數去年較現在的度數,散光整整多了
: 一百度,我很不高興,驗光師的專業程度也太誇張了吧!~一樣的東西
: 去年整整多了一百度??我請求他退還金額他只說了已過了一年多沒辦法
: 那我配的眼鏡根本沒辦法戴呀!二個眼鏡加隱型花了我快10000元,難不成
: 消費者就該倒楣認賠嗎??
: 問題:請問我有什麼權利可以對這家眼鏡行請求?
: 民法上損害賠償還是可以返還價額?
: 是否站的住腳?謝謝
我的看法是
配眼鏡應該屬於民法上的承攬契約
所以你可以根據以下法條主張權利:
第 492 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
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
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約。
第 495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鏡片度數過高,只能重做一片,屬於不能『修補』的情形,
你可以主張494條,請求「解除契約」,眼鏡還他,錢退給你。
其次是時效問題:
第 498 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根據你的說法,去年八月配的眼鏡,現在應該還沒超過一年才對,
重新驗光發現度數不對,你可以藉此主張「發見瑕疵」。
但請在「發現後一年內」,循「法律途徑」對店家請求。
(發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起訴...etc)
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小弟民法不好,如果講錯,還請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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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嬌是一種萌要素
傲嬌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嬌的萌點在於害羞&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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