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法律高手
我的父親,日前遇到一件困擾的事情,,
他的兄弟於民國76年背著我父親用我父親的名義和簽名,
到土地銀行開戶,直到去年八月,,我父親才知道這件事,
他不想直接扯破臉,不想直接告他的兄弟,想告土地銀行,,
因為土銀當時開戶時沒有驗證是否為我父親本人,
所以他才才想說去告土銀,轉而讓土銀去跟我父親的兄弟求償等等,,
現在問題來了,,時間已經經過很久,,我查過一般請求全消滅時效是15年,
而我父親又是去年才知道這件事,請問還可以追朔去請求土銀返還
因為這個帳戶所喪失的利益嗎?還是可以去告土銀當時的業務過失呢?
又該以什麼樣正當的法條或法理呢?
因為他不想告當時緯造文書的兄弟,卻想藉由對土銀提告來完成,
我知道很矛盾,但老人家又很堅持,我又提不出好的建議來幫他獲勸告他,
看他一天筆一天難過兄弟的做法以及不知道怎麼爭取自己所喪失的權益,
所以想想請問各位大大隊於他所堅持的做法,有什麼法條可以依據嗎?
我只恨自己找不到相關的法律條文,也不知道若依照我父親提告的對象,
我能幫他或是勸他什麼? 我也很困擾,
希望有高手能具體的給些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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