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繼承時間涉日據 大法官:即日依現行民法

看板LAW作者 (廣平君)時間14年前 (2009/12/12 11: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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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11/5/1wrbt.html 繼承時間涉日據 大法官:即日依現行民法 更新日期:"2009/12/11 23:05"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十一日電) 牽涉日據時期衍生的民事繼承,即日起須遵守現行民法規定。大法官會議做出第 六六八號解釋,即便被繼承人於台灣光復前死亡,從今天釋憲後,民眾辦理繼承, 就不能再依舊習慣辦理。 全案源起於男子鄭江和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以親族會議的內容,向台南 地政機關申請繼承一名在民國三十三年六月死亡的陳姓戶主所遺留的土地。地政單 位以繼承方式不符現行民法規定,駁回申請。 鄭江和認為,陳姓戶主死時,台灣尚在日本統治下,即便是民國九十六年辦理繼 承,還是可依日據時的法規或習慣,主張親族會議的內容可做為他繼承的依據。但 行政法院均判鄭敗訴,鄭江和提出釋憲。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如果被繼承人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即台灣光復 前)死亡,沒有直系卑親屬,依當時法律也沒有其他繼承人,必須依照現行民法規 定,定其繼承人。 釋憲文指出,多數大法官認為,繼承發生於民法在台實施前,若依當時法規或習 慣選定繼承人,自不應全部須遵照現行民法的規定。但考量現行民法已在台實施逾 六十四年,為確保民法繼承秩序的安定,自六六八號解釋公布日起,所有民法繼承 ,均應適用現行繼承法制辦理。 法界人士表示,依釋憲意旨,釋憲聲請人是可以再依日據時的親族會議習慣,向 地政單位辦理繼承,或向行政法院再提訴訟。但今天六六八號釋憲做出後,未來無 論繼承時間有無上溯至日據,都要依現行的民法繼承編辦理。981211 -- 解釋文的理由書最後一段後半解釋了為什麼需要確保民法繼承秩序的安定: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之繼承關係,猶有至今尚未能確定者,顯非民法繼承 編立法者所能預見,為避免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之繼承關係久懸不決,有 礙現行民法繼承法秩序之安定,凡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至本解釋 公布之日止,尚未合法選定繼承人者,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應適用現行繼 承法制,辦理繼承事宜。 換句話說,本案當事人所面對的事件是 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就已開始、但尚未確定的繼承關係。 可是在某一程度上,我卻覺得是當初地政機關承辦員自己不懂法,才會出這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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