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票據法上塗銷與背書連續之關係?

看板LAW作者 ( # 8 )時間16年前 (2009/12/08 00: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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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有一個票據法上的基本概念弄不太懂, 我想請問票據法第37條+第38條一起解讀的問題。 第37條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  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第38條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  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  請問如果是以下這種情況:    背書人   乙  丙  丁  戊  己  被背書人  丙  丁  戊  己  庚      然後執票人庚把它塗銷成以下這樣   背書人   乙  丙     戊  己  被背書人  丙  丁     己  庚   請問這時候是依第37條規定,「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所以該塗銷未生效力,票據恢復至原始狀態,所以庚依然對所有前手有追索權,  不會適用到第38條,乙丙丁戊己全都負背書人責任;  還是說第37條的文義「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只是令該票據形式上仍為  背書連續,  使付款人無法以背書不連續而不向執票人庚付款而已,  至於背書人丁戊己皆依第38條而對庚免去背書人責任?      我念的教科書上好像沒有特別提到這個部份,  麻煩各位解惑,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107.5 ※ 編輯: Lsprewell 來自: 219.91.87.190 (12/08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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