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票據法上塗銷與背書連續之關係?
大家好,我有一個票據法上的基本概念弄不太懂,
我想請問票據法第37條+第38條一起解讀的問題。
第37條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
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第38條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
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
請問如果是以下這種情況:
背書人 乙 丙 丁 戊 己
被背書人 丙 丁 戊 己 庚
然後執票人庚把它塗銷成以下這樣
背書人 乙 丙 戊 己
被背書人 丙 丁 己 庚
請問這時候是依第37條規定,「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所以該塗銷未生效力,票據恢復至原始狀態,所以庚依然對所有前手有追索權,
不會適用到第38條,乙丙丁戊己全都負背書人責任;
還是說第37條的文義「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只是令該票據形式上仍為
背書連續,
使付款人無法以背書不連續而不向執票人庚付款而已,
至於背書人丁戊己皆依第38條而對庚免去背書人責任?
我念的教科書上好像沒有特別提到這個部份,
麻煩各位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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