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憂鬱症能否減輕刑事責任

看板LAW作者 (兩行來自88的眼淚)時間14年前 (2009/11/23 18:38), 編輯推噓2(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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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似乎有很多人罹患憂鬱症 從名人到你我週遭的人 倘若甲為一名憂鬱症患者 有看醫師領藥吃 某日甲犯下竊盜 甲是否能以自己患有憂鬱症 以此來主張自己是無責任能力人呢 這問題是似乎牽涉到憂鬱症是否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一種 且憂鬱症是否會影響甲行為當時識別能力或控制能力 前者是鑑定人的任務 後者則是法官的 關於此 大家的看法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5.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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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不只是要說有憂鬱症,而且更要說明病症到底實際上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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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影響,否則只是一個"憂鬱症確診",對於後階段的法律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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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根本沒有幫助. 對法律評價最重要的是要判斷其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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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用以推斷其行為時,是否"知道"其所為之事,以及其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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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依其"決意"為其所為之事;並且主觀上明瞭其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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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法意識";就一般常見的憂鬱症情狀,這三者應皆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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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意以為,此非19條的問題,而是59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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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行為當時有無識別能力(就室友沒有辦法正常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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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應該是"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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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鬱症頂多會影響「控制能力」 但說真的 這到頭來不過是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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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述罷了 真正的重點在於我們能夠容忍到什麼程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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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果自己沒得過憂鬱症 我想法官是無法用文字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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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鬱症的人到底有多少「控制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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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後 藏在武斷的論述背後的 是「我們並不憐憫他」的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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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樓上O大,也因此其實鑑定要提供的資訊是亂七八糟多的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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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說,相較於比起病名,病徵,法律上關心的事物有些微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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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一樣;因此據說入行的鑑定醫師會特別針對法律所關心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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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點給予相當的暗示(謎).但無論如何,生理或心理的苦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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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足為外人道的,充其量就是從鑑定報告所得的背景中,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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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那樣的情境下,法律如此要求,是否強人所難,是否得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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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別原諒或寬恕(excuse)的理由,這似乎都只係基於對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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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被遵守的期待強度而已,想想也很殘酷,有些人的人生似乎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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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更艱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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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對於法官是否完全不能透過文字描述他對被告控制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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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個人倒不是那麼的悲觀,至少19條前段要求要以精神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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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它心智缺陷,"致"...;至少個人認為就這個"致"法官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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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基於鑑定事實,負一些得心證的說理責任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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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確實有說理的責任 但那個「說理」是否夠精緻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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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 除非法官自己得過憂鬱症 否則那個說理的內容 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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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父子騎驢」故事中那些外人的眼光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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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僅供法官參考 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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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去寫97司法官刑法第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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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力要分層次吧,19條在"致"之前與"致"之後是事實評價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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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價,法官本來就不應該在法律評價上退讓,但個人認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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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的層次法官應該適度尊重科學鑑定的意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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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那題有寫過,有幾個瑕疵啊,最明顯就是"行為時",另一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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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精神是否有障礙,依47台上1253判例,必需要送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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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is兄,你直接回文就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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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2cOZox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