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於捷運站內見A女郎年輕貌美,遂未經A女同意私下偷拍其美麗倩影,後將該相片張貼
至某著名網站上,要求網友評論A女樣貌、身材,未料多數網友認為該女貌似骷髏不堪
入目,對此A女並不知情,若嗣後A女得知此消息大為憤怒並深感受到傷害,
問某甲行為是否違法?A女得如何主張?
個人認為得依民法18、195主張名譽權受侵害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問題是某甲之行為僅未經A女同意拍攝其照片,並將該照片貼上網,
後續造成A女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構成其名譽之侵害,為第三人所為,
應如何說理比較恰當?或有其他法律可茲主張,亦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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