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法人必須先為股東後為董事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時間16年前 (2009/10/24 23:05), 編輯推噓1(105)
留言6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想請教各位 日前在上公司法時 老師提及公司法第192條I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有行為能力知人選之 並不需要先為有限公司的股東 至於法人要選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必須先為該公司的股東 乃參照公司法第27條規定而來 我不懂的是 為什麼要規定法人必須為股東後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查閱立法理由也沒有結論 希望有好心人可以幫我解答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24.22

10/24 23:48, , 1F
應該是90年公司法修正的時候沒有一併修正第27條
10/24 23:48, 1F

10/24 23:49, , 2F
應該是故意不修正 目的是要限制法人擔任董監的機會
10/24 23:49, 2F

10/24 23:49, , 3F
不過這樣的結果目前多數認為可以接受,理由在於希望限縮
10/24 23:49, 3F

10/24 23:49, , 4F
雖然這麼一丁點的限制好像也沒啥效果 @@
10/24 23:49, 4F

10/24 23:51, , 5F
27條二、三項的適用
10/24 23:51, 5F
請問2 3項的適用是什麼意思? 可以解釋一下嗎 謝謝您~ ※ 編輯: cloudius 來自: 114.43.124.22 (10/25 00:37)

10/25 21:28, , 6F
感謝S大還花時間回信幫我解答 大好人!!
10/25 21:28,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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