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是否違憲
板上前輩們大家好, 小弟不才, 沒什法律概念 (~_~只在考預官時讀過一點憲法考題..)
但由於日前被追繳國民年金保費 心有不滿
想請教關於國民年金法的問題
國民年金法第七條(參考 http://sowf.moi.gov.tw/09/2/2a-3.htm )
規定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
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
,不受年資之限制。
想請問:這是否剝奪了人民"不繳"年金的自由? (有違憲的嫌疑嗎?)
畢竟保險是屬於理財行為
此法卻強制規定人民納保
p.s.
我被追繳的情況如下
2008年9月16日退伍, 10月7日上班, 國民年金2008年10月1號實施,
2009年9月收到補繳漲單, 告知我2008年10/1~10/6被納保
查詢後發現, 依歸定,
只要一個月當中有一天沒有入勞保或其他保險, 就是同強迫被保, 要繳保費,
(而且要繳足一個月份的費用)
我不爽的點在於:
2008年10月我公司也代繳了我的勞保費給勞工局
這意味政府在2008年10月從我身上收走兩份保費 (我:國民年金, 我公司:勞保費)
也是因為這種兩邊吸金的手法
讓我開始懷疑整個年金法的制定是不健全的
也因此聯想到違憲的問題
懇請板上高人指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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