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灣有關於族群的法律嗎? (有點長卻值得討論的 …

看板LAW作者 (★ 悼念 MJ ★)時間14年前 (2009/09/24 06:13), 編輯推噓3(3052)
留言55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Sevorlaga (★ 悼念 MJ ★)》之銘言: : 歐美有些國家有針對族群立法或是歷史事件立法 : 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讓大家免於犯下過往歷史的錯誤&記取教訓 : 像是歐洲有些國家禁止崇拜納粹 或是禁止行納粹禮 : 連納粹軍裝cosplay也是犯法的 : 在某些國家 如果拒絕承認納粹犯下歷史的暴行 也是犯法的行為 : 這種精神的擴及 也有國家立法如果有出言或是明顯立意種族歧視 也是犯法 : 所以這種族群之間的保護 到後來 也是跨越身分的保護&延伸 : 就像是愛狗族 單身王老五 環保人士 無神論/XX宗教者 高矮胖瘦/性向 性向 ...... : 也都是保障/保護的範圍 任何人不得以出言毀謗或是散佈偏狹思想 (or個人意見) : (很多地方連同性戀胖子矮子癮君子都有明文保護 不得以任何方式羞辱他人) : (各自表述可以被保障 但"散佈偏見"是不合法的) : 1).台灣有類似這樣的法律嗎? : & : 2).這種法律(在當地國)行使的時候大約的範疇是什麼 : 比方說法律禁止歧視各種族群以及嗜好的人 可否略舉一些實例 : "我討厭素食者","最恨XX宗教的人","XX族群最可惡","我不喜歡XX族群"...... : "討厭同性戀","討厭精神病患者","討厭男人婆/娘娘腔","台客沒有文化"...... : "抽菸的人男性能力很差"...... : 如果以上這種論點算是言論自由範疇 還是歧視or散佈偏見? : 台灣的法律有在保護 "偏見" 嗎? : ( 即便每一句開頭言必稱 "我個人認為" "我感覺" "我的看法" : 3).台灣對於此等言論 大約範圍到多大 (包含/限制) : 是儘量不干涉 (放任式管理) 還是一律開放 : 歡迎大家討論看看 謝謝版上高手 : (非報告 純粹有興趣 想跟大家討論 聽大家意見) 我會想問這個問題就是 因為最近兩則事件引起關注 1).某人去餐廳吃飯 寫下"菜不好吃"感想 被餐廳控以妨害名譽 2).某講師講解各種藥品太詳細 被藥商告 如果在私下場合 我相信論及心中感想 應該不會被告 但是部落格撰寫自己感想 1).算是公開討論 or 2).算是有限定性的公開討論 3).算是私人感想 又或是 如果自己在某某發聲管道(電視、電台、網路、雜誌......) 散佈"感想" 諸如 1).不要去XX街,裡面賣家(很多)都是黑店 2).某某藝人真是偽善 他講的話都是唬濫的 3).我認為XXX根本就是王八蛋 4).我覺得XX牌的藥品根本沒效 還是某某牌的好用 這算不算是抹黑 或是 算是自由 (可用 "只是使用心得" "個人感覺" "只是抒發心情"......來規避法律嗎) 只是不曉得 會不會真有人利用這種管道行使違法途徑 1).散佈犯罪行為、散佈犯罪資訊、散佈錯誤資訊(ex:我自身經歷,用綠豆抗SARS) 2).抹黑毀謗他人 or 圖利特定對象 3).散佈仇恨 (X,根本不用繳稅啦、我聽說只要把xxx用進去,提款機自動掉錢出來、) (我的感想是XXX根本是濫貨,還是某某的東西好用又實在) (我們來創造一個純淨的空間,把那些雜亂的XX,攜帶病菌,散佈疾病的XX趕出去) ..................... 歡迎加入討論 謝謝! -- 紀念史上最偉大的藝人 麥可傑克森 台北音樂會(098/08/29) 甄選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Kugdq5XjSKE
彩排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kMRGBhU2XA
現場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6iApXzCuoc&feature=related
現場演唱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pl9ql5vJ7ok&feature=relate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171.226

09/24 08:20, , 1F
這種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是憲法問題。個人以為在言論自由
09/24 08:20, 1F

09/24 08:21, , 2F
問題上取法歐洲並不合適,美國才是言論自由的祖國,保障
09/24 08:21, 2F

09/24 08:22, , 3F
也較歐洲廣泛。而我國實務對真實惡意原則或猥褻物品的管
09/24 08:22, 3F

09/24 08:27, , 4F
制也相當程度參考美國最高法院的標準。若說是煽惑犯罪
09/24 08:27, 4F

09/24 08:28, , 5F
,Brandenburg v. Ohio(395 U.S. 444)一案中所提出的
09/24 08:28, 5F

09/24 08:31, , 6F
imminent lawless action標準可以參考。最高法院在該案
09/24 08:31, 6F

09/24 08:33, , 7F
對三K黨的言論仍然非常寬容。若說是仇恨言論,則可參考
09/24 08:33, 7F

09/24 08:41, , 8F
R.A.V v. City of St.Paul(505 U.S. 377)或Virginia v.
09/24 08:41, 8F

09/24 08:42, , 9F
Black(538 U.S. 343)判決中,最高法院對燒十字架等言論
09/24 08:42, 9F

09/24 08:46, , 10F
的見解還是很寬容。相關中文評釋參照廖元豪,Virginia
09/24 08:46, 10F

09/24 08:48, , 11F
v. Black與種族仇恨言論之管制--批判種族論的評論觀點,
09/24 08:48, 11F

09/24 08:49, , 12F
<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研究:2000~2003>,頁105-150。
09/24 08:49, 12F

09/24 08:56, , 13F
當政府作為言論管制者時,內容中立無疑是重要的準則,若
09/24 08:56, 13F

09/24 08:57, , 14F
管制種族仇恨的法律沒辦法貼身剪裁的在威脅或挑釁言論之
09/24 08:57, 14F

09/24 08:59, , 15F
間,很容易管制範圍涵蓋過廣或不足等情形。在最高法院採
09/24 08:59, 15F

09/24 09:00, , 16F
嚴格審查的態度下,違憲的可能性很高。
09/24 09:00, 16F

09/24 09:04, , 17F
只是我國刑事上的誹謗客體是不包含群謗(Group libel)的
09/24 09:04, 17F

09/24 09:05, , 18F
,故針對某一族群作攻擊性的言論,在罪刑法定原則下,並
09/24 09:05, 18F

09/24 09:05, , 19F
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09/24 09:05, 19F

09/24 10:01, , 20F
去美國得小心別談論黑人,原來在台灣種族歧視是合法的行為
09/24 10:01, 20F

09/24 12:36, , 21F
wjck00383 超強! 感謝回覆!
09/24 12:36, 21F

09/24 14:01, , 22F
應說在美國否定大屠殺,不會有什麼事。但在德國、奧地利
09/24 14:01, 22F

09/24 14:03, , 23F
大屠殺的話,會出事情。不過在台灣否定大屠殺,政府也不
09/24 14:03, 23F

09/24 14:04, , 24F
會干預這樣的言論。
09/24 14:04, 24F

09/24 14:05, , 25F
在德奧與歐陸發表否定大屠殺的言論可能招致刑事處罰的。
09/24 14:05, 25F

09/24 19:30, , 26F
在美國發表歧視黑人言論,是會怎樣,會被關,還是會被
09/24 19:30, 26F

09/24 19:31, , 27F
罰錢?難不成小心別討論黑人就等於非法?CKun你除了
09/24 19:31, 27F

09/24 19:31, , 28F
屁話外你還別的東西嗎
09/24 19:31, 28F

09/25 11:15, , 29F
其實期是他人一定會被責難或是被社會公評...
09/25 11:15, 29F

09/25 11:16, , 30F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法律上歧視 是否算是犯法!
09/25 11:16, 30F

09/25 11:18, , 31F
在德奧與歐陸發表否定大屠殺 說是"個人認知" 不行嗎?
09/25 11:18, 31F

09/25 12:22, , 32F
Rechtsstaat 我得罪你啦? 美國歧視被起訴的案例一堆,自己查!
09/25 12:22, 32F

09/25 23:00, , 33F
先說明一點,美國妨害名譽法制並無我國侮辱與誹謗行為,
09/25 23:00, 33F

09/25 23:03, , 34F
而係另以言語和文字作為區分標準(Slander or Libel)。
09/25 23:03, 34F

09/25 23:05, , 35F
而美國以刑罰制裁妨害名譽罪的資料,據統計自1897~1906
09/25 23:05, 35F

09/25 23:06, , 36F
年間有98件。1907~1916年間有93件。1920~1955年間則僅
09/25 23:06, 36F

09/25 23:08, , 37F
111件遭受刑事制裁而以,明顯呈現遞減趨勢。而第一次世
09/25 23:08, 37F

09/25 23:10, , 38F
界大戰的50年內,總計全美也才148件刑事誹謗案。縱然有
09/25 23:10, 38F

09/25 23:12, , 39F
些立法仍有刑事制裁等規定,但實際運作應已等同於具文。
09/25 23:12, 39F

09/25 23:13, , 40F
美國法律協會所提出的模範刑法典草案,除一些群謗或破壞
09/25 23:13, 40F

09/25 23:14, , 41F
治安等特定情形,已不採刑罰制裁妨礙名譽等方式。然須注
09/25 23:14, 41F

09/25 23:15, , 42F
意的是聯邦最高法院在1952年Beauharnais v. Illinois
09/25 23:15, 42F

09/25 23:16, , 43F
(343 U.S. 250)一案確認伊利諾州之刑法有關規定合憲,然
09/25 23:16, 43F

09/25 23:18, , 44F
此係因被告散發侮辱黑人的出版品,為群謗之例。考慮到易
09/25 23:18, 44F

09/25 23:19, , 45F
挑起種族仇恨,引發激烈暴力,該案由Frankfurter大法官
09/25 23:19, 45F

09/25 23:20, , 46F
主筆的意見係以伊州以往種族暴動的經驗為主要論據,未必
09/25 23:20, 46F

09/25 23:21, , 47F
可將本案引申為一切有關誹謗刑事法律,都屬合憲的結論。
09/25 23:21, 47F

09/25 23:21, , 48F
參照法治斌,論美國妨害名譽法制的憲法意義,人權保障與
09/25 23:21, 48F

09/25 23:22, , 49F
司法審查-憲法專論(二),頁8-10
09/25 23:22, 49F

09/25 23:26, , 50F
補充:一戰後50年內有148件誹謗案。歐陸是因有特定的歷史
09/25 23:26, 50F

09/25 23:28, , 51F
背景才會有這樣的立法。包括德式的政黨違憲解散亦基於同
09/25 23:28, 51F

09/25 23:29, , 52F
樣的歷史背景而發生。雖我國移植政黨違憲解散制也有針對
09/25 23:29, 52F

09/25 23:30, , 53F
特定政黨的考量。但其一我們沒那個歷史背景,政治條件也
09/25 23:30, 53F

09/25 23:32, , 54F
不允許,從未實際以此解散政黨過。故同在沒有歷史背景的
09/25 23:32, 54F

09/25 23:34, , 55F
情況要繼受他國的歷史記憶,採取同樣的立法,並不必要。
09/25 23:34, 55F
文章代碼(AID): #1AkfscbI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