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民法26條法人不能享有專屬自然人之權利義務
專屬自然人的權利義務指的是哪些?
書上是寫無身分權和人格權
但法人不是享有名譽權? 這些法人或個人的權利 尤其新法的195條的關係
有人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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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六年級末七年級初在現下稱為夾心世代.34年級父母,5年級主管,小七手下,
有89年級弟妹或小孩,每天怕青春就降離開,或懼怕百濫後的淘汰.但別忘了
整片餅乾夾心最甜.我們可以暫時失業 有點小精力 也有點小錢的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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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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