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問1下良民證的問題...
我朋友想找保全的工作..需要良民證...
可是他在國中時有前科.因為偷東西...
當時只被告誡....
我幫他查到良民證的一些資料...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者
第八十三條之一(紀錄之塗銷)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
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
得提供。
第二十九條(得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
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
,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
名義。
如果根據 這幾條法律...我朋友的良民證應該是空白的..不會有任何前科記錄吧....
請懂法律的朋友幫我看1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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