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不作為殺人v.s.違背義務遺棄罪

看板LAW作者 (超核才是王道)時間16年前 (2009/07/29 20:23), 編輯推噓3(3012)
留言15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這幾天在唸刑法 因為未曾學習過黃榮堅老師的東西 所以不知是我的誤解還是什麼 就..有點問題想和大家討論討論 對於不作為殺人和違背義務遺棄罪 黃榮堅老師有其與通說不同的客觀區別標準 分成高度保證責任 低度保證責任 與無保證責任 但若依黃榮堅老師的見解 則例如 有一母親甲欲殺死她兩個月大的小孩乙(所以無生母殺嬰罪的適用) 所以故意以不餵食的方式 將小孩乙給活活餓死 因不具備危險前行為,無高度保證責任 依其特別依賴關係 有低度保證責任 故僅能論以違背義務遺棄罪 個人覺得這樣不會與一般社會通念和人民的法感情不符嗎? 還是像不餵食這類消極的不作為行為 也能包含在危險前行為的前行為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220.236

07/29 23:18, , 1F
黃老師的書真的不太好懂
07/29 23:18, 1F

07/30 00:06, , 2F
老師之所以要分那些 是為了釐清不作為殺人與違背義務遺棄
07/30 00:06, 2F

07/30 00:08, , 3F
之間的關係 若不作為殺人保證人地位的責任程度跟義務的責
07/30 00:08, 3F

07/30 00:09, , 4F
任程度一樣的話 那殺人罪與違背義務遺棄之間只有實害與危
07/30 00:09, 4F

07/30 00:12, , 5F
險結果的區別 例子中可以這樣解釋:孩子在能夠獨立生存之
07/30 00:12, 5F

07/30 00:12, , 6F
以殺人的主觀心態 餓死幼嬰 亦能成立遺棄?
07/30 00:12, 6F

07/30 00:13, , 7F
前 生命法益隨時有陷入危險之可能 易言之 放著他不管 他
07/30 00:13, 7F

07/30 00:15, , 8F
不會使自己飽 會餓死 這些所為何來 來自父母決定生育子女
07/30 00:15, 8F

07/30 00:16, , 9F
此決定生育的因果前行為即得構成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
07/30 00:16, 9F

07/30 00:19, , 10F
我想殺人故意的內容已經包含使生命法益陷入危險的結果
07/30 00:19, 10F

07/30 00:24, , 11F
行為人主觀並非僅是遺棄受害者 而是欲殺害受害者
07/30 00:24, 11F

07/30 00:25, , 12F
遺棄只是達成殺人手段之一 且遺棄致人於死是基於僅是
07/30 00:25, 12F

07/30 00:26, , 13F
遺棄的主觀心態而為導致的後果 與主觀是殺人似有不同
07/30 00:26, 13F

07/30 00:28, , 14F
以管子虧天之見:黃師理論排除故意犯 較為合理
07/30 00:28, 14F

07/30 00:36, , 15F
我想你說得沒錯
07/30 00:36, 15F
文章代碼(AID): #1AS3ytZK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