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354與360條所稱的"保證"有何不同

看板LAW作者 (只說實話)時間15年前 (2009/07/26 18:39),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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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354條 第一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第二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兩者有何不同??或者在適用上有甚麼不一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6.29

07/28 18:29, , 1F
基本上先看契約有無約定阿,如果沒特別說應該就是中等
07/28 18:29, 1F

07/28 18:29, , 2F
品質之物吧
07/28 18:2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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