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由新任立委追認?

看板LAW作者 (Are you red enough!)時間16年前 (2009/07/21 13: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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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 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略。 請問若是在新任立委選舉投票結果公布後隔幾天,總統解散立法院發布緊急命令 ,緊急命令是否還是要等到新任立委就職後再由新任立委追認? 因為若是在應屆立委任滿前三個月舉行投票,那麼新任立委距就職日期可能還有 二~三個月的時間,也就是緊急命令必須等待二~三個月的時間才能被追認,這 與憲法條文要求緊急命令須於十日內完成追認的意旨似乎不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225.94 ※ 編輯: jackals60 來自: 114.44.225.94 (07/21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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