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於前行為保證人地位

看板LAW作者 (佳佳)時間16年前 (2009/07/12 17:11), 編輯推噓3(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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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老師在擇一故意與所知所犯這篇文章當中有這麼一段話 刑法第15條第2項的前行為保證人地位,因前行違法行為而生的義務, 是為了防止特定結果(實害)的實現作為購成要件, 不是刑法第294條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 上述的說法並非通說對嗎? 那這話又要怎麼解釋呢? 何謂特定結果的實現作為構成要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7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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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可以算是一種人身危險犯罪 不以死傷結果實現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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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遺棄罪是以純正作為犯的形式被規定下來的 至於刑法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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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可能以不作為實現結果的犯罪類型 都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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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才說 刑法15條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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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除了遺棄罪之外 我國刑法幾乎沒有什麼人身危險犯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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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多數人身犯罪都是結果犯 所以刑法15條能夠適用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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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絕大多數也都是結果犯 所以才說是為了防止特定實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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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 如果行為人有違法前行為 就課與行為人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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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老師認為若是機車肇事逃逸 並不會構成2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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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通說的看法嗎? 我覺得有點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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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不適用純正不作為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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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 本來就不以保證人地位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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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增訂185-4肇事逃逸罪之前 學說或實務為了處罰此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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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好求諸於294違背義務遺棄罪 至於許大娘為何認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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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她的理由是什麼 至於是不是通說 你多翻幾本大頭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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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補習班書 應該就會知道了 在這裡問 不但未必能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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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那是OR不是通說的人 其依據為何 你也不知道 並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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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不出依據不就是沒有嗎?法重論理,空言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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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13:46, , 19F
其實 保證人地位就是在談客觀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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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險前行為 造成危險 就有義務防範 不防範 當然可以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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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is 我的意思是 教科書上會寫「通說認為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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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讀者可以從該本教科書的引註文獻 自行查證到底算不算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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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今天原PO在本板發問「這是通說嗎?」 給予他回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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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指明「某教科書指出這是通說」 豈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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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要回答的人指出根據自然就沒有這個問題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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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本來就只是回答是否有所本,引用是否仔細,回答是否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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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的問題.與在哪問,向誰問,怎麼問,並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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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很大的問題!誰說才算通說?? 我國的代理權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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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無因性(有人書上寫說這是通說) 施啟揚老師在自己書上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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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性是通說!!不論誰是通說! 先釐清基本觀念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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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不通說只是訴諸群眾或權威,與有沒有道理畢竟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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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為就算只剩王澤鑑一本寫無因說,誰又敢直接把那段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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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完全不看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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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is 你說的都沒錯 而我只是覺得 經驗上 在BBS上回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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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23:30, , 35F
會引註文獻的人 應該是很少的 除非我印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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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我推那幾句 只是要跟原PO說 如果真想知道"通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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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書才是正確的作法 而非在這裡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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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lala 所謂「通說」 應該不是「某人說」 而是「很多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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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需要去看引註文獻 然後輾轉追蹤 看看是否果真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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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都持此看法 如果市面上有十本教科書 九本都寫「通說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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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如何」 然後引用來引用去都差不多 應該可以相信就是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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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也不排除一種可能性 就是最早寫書的人 他所謂的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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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日本或德國通說 但是後來寫書的人也都支持此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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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 稱之為通說 應該也沒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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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上次在回拳擊手的時候我有引啊....(遮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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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下文一直還拖著就是,就是因為沒空去文獻統整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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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謎之音:有空嘴砲沒空看書,去死.....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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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看到推文許大娘我就想到許老師的意見書都頗猛,有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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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跳起來鼓掌叫好的,印象很深刻,就釋字590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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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使關於羈押程序的規定有違憲疑義,系爭規範的違憲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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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澄清之前,法官如停止程序,究竟應該如何處理?依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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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6:37, , 52F
數意見的指示,暫時安排住法務部招待所嗎?",正好這幾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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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延押又再被翻出來吵了一次,想到如辯護人認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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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6:38, , 54F
建議釋憲,法官亦承認容有爭議而裁定中止,則此時是否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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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6:38, , 55F
前總統住進招待所,不失為一有趣的建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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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釋字617的不同意見書火力根本是核彈等級的...(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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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8:38, , 57F
617的不同意見書根本是自婊 她和多數意見都在做相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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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她覺得客體公式比社會風俗更偉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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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9:26, , 59F
承認她在自婊其實她的目的也相當程度達到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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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MQYlU3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