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想請問幾個問題... ...

看板LAW作者 (~*貝殼砂*~)時間15年前 (2009/07/01 00:24), 編輯推噓4(4023)
留言27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不好意思想請問板上幾位對法律有研究、比較專業或是能夠解惑的版友... ... 問題一: 想請問如果甲方對外去傳話說乙方所沒有做的事情,卻影響乙方的個人名譽(去對丙方說 乙方已經懷孕來逼走別人的女朋友,介入別人感情、墮胎等,但所陳述不屬實)是否有犯 法?乙方是否可以提告?如果可以,該以民法還是刑法呢? 問題二: 如果想要陳述一件事實,是否可以在公開的場合、地方(例如:部落格、公開的論壇等) 把當事者的名字用暱稱來敘述呢?為的是想要讓大家知道事實的真相,而無法一一去找 人(因為不知道誤會這件事情的人有多少),更或者是否有更好的方式?因為想要陳述的 事情類似當事者並沒有介入婚姻(確定另有其人並已婚者故意隱瞞)、當事者沒有介入感 情或者懷孕、墮胎等事,所以想請問是否能夠在公開的地方用故事的方式陳述?還是需 要登報公開聲明?(印象中好像挺貴的,而且就這個區域而言登報不是個好辦法,因為 大多人不看報) 問題三: 想請問如果為了要公開陳述事實而必須告訴大家一些私人狀況,是否有犯法行為?例如 :「xxx與xx分手(離婚)原因是因為兩個人個性不合、並且其中一方有行為暴力傾向,以 至於雙方感情已到了無法繼續,而不是因為外界介入等因素...」以上這段話是否有違法 呢? 因為這是最近發生的事情,真的挺想要在一個公開的場合、地點告訴大家事實的真相, (沒有人想要一直被誤解下去,還冒著可能因為誤解而對自己人身不利的危險)而誤解的 人有多少並不知道,可是就傳言這樣子一直下去給本人造成極大的困擾,所以想請問除 了使用〝存證信函〞之外,是否有其他的方式能夠讓更多的人知道真相,而不是單單只 有自己知道的傳話者、當事者(請當事者停止這樣的不實傳言)等,希望大家能夠給予意 見與答案,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8.24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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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準備公開的事情 只是私德問題 就算是事實 也會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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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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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補充說明一下 前提是那件事情真的會減損他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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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建議你謹慎考慮 萬一對方不爽去告你 走司法程序也很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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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如果我不公開陳述這事情就會造成我的名譽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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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我公開陳述這件事情的話反而可以還給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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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方唯一名譽損毀的部分就是他為了要讓他自己被認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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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錯、完美的人 所以說出有損我名譽的話來達到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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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說真的我想要更清楚的了解到私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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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說在他要告我之前如果我針對他毀謗、造謠等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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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算應該更勝過他想要反告我陳述事實吧?謝謝板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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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不是很想回 樓下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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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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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真的認為他有公開誹謗你(包括非事實OR與私德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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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那麼 你可以告他 但請衡量人際關係的破壞效果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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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對於生活的干擾程度 做出對你自己最有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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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建議 請原po先去看醫生 然後再去找律師 1.對方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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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陳述當然違法 民刑皆可 2.既然陳述事實 又何必把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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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用匿稱? 回復名譽有很多方法 但這樣反而會讓更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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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不知道這件事的人都知道 有比較好嗎? 3.刑法311有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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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發表言論不罰事由 民法也有正當防衛 看法院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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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14:41, , 22F
訴訟未必是最好的途徑 可能會發生「法院掛保證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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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看醫生的用意在於??謝謝樓上板友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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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17:39, , 24F
其實人際關係好像沒差,因為我跟毀謗者我的人不熟,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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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是自由業,所以在訴訟方面也不會影響,有考量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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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17:40, , 26F
問題所以才特地來詢問,當然詢問僅供我參考不一定會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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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17:46, , 27F
不過還是感謝版友的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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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IZmnMk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