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自己一時衝動在ptt站內信罵人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水扁)時間16年前 (2009/06/18 06: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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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njeng (結構天王)》之銘言: : 請問各位前輩們 : 因為先前跟某個版的版主起衝突 : 一時衝動寄站內信罵他(現實生活中我根本不認識他,但是他有很微小的機會查到我誰) : 裡面罵的有點過火,甚至牽連到他家...... : 請問這會牽扯到法律問題嗎? : 這件事發生將近一個月了 : 他也沒任何回應 : 我想知道,關於這樣的事情,對方是否有辦法提告? : 又,我尚就讀大學,對方提告是否會影響到我就學? : 我對法律非常生疏,以上也都是假設性的問題 : 說白話一點就是想太多...... : 懇請各位幫忙解惑,感謝 雖然於刑事上無犯罪,但也不是無法可管 可以引用民法: 【中華民國民法】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 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 賠償或慰撫金。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 ~~~~~~~~~~~~~~~~~~~~~~~~~~~~~~~~~~~~~~~~~~~~~~~~~~~~~~~~ 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 ~~~~~~~~~~~~~ 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4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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