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海商法第69條是這樣規定的嗎?

看板LAW作者 (ignominiously)時間16年前 (2009/06/03 14:02),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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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69條第三項規定:「非由於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這是指說譬如船上之受僱人抽菸 過失造成船上貨物的毀損滅失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都不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嗎? 那託運人的貨物能不能送達目的地好像單純要看"運氣"了 感覺海商法的規定大多是有利於運送人那一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33.229

06/03 17:22, , 1F
是啊 海商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就是在促進發展航運 所以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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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27, , 2F
概念跟民法中觀念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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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28, , 3F
先不好意思糾正一下 本條不分項 您指的是第三款 而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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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29, , 4F
在修法前是有包含了履行輔助人的,所以當時,如果是履行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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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其他代理人所致火災,運送人仍不得免責...但修法後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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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見解,因為運送人在運送途中無法支配代理人行為,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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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如您所說,是履行輔助人所致,運送人仍可據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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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7:33, , 8F
所以原po最後一句是本法意旨沒錯,也是海牙威斯比公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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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00:24, , 9F
很謝謝您的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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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9X7OFI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