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高中以性別作為招生條件(補充發問)已刪文
大家好
如果把問題深入到法條內容來探討
以性別作為招條條件之一,是否有違法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可能
因為以目前的高級中學法第6條來看
高中有四種類型:
(1).普通高中
(2).綜合高中
(3).單科高中
(4).實驗高中
而在普通高中之下,並沒有再細分哪種類型了
不過似乎「女子高級中學」是另外創設出來的高中類型
因為女中不論在發展背景與招生條件上,皆有別於一般的普通高中
很難完全和普通高中作並論
而且就算是「高級中學」,有些學校也以性別作為招生限制
(有些高級中學是男校,而有些則是男女合校)
似乎這些高級中學之間也是存在著某種制度或分類的差異
我在想,可能是因為台灣從很久之前就存在的教育制度
因為已經構成了習慣的地位
無形中被沿用至今,以致大部分民眾都覺得這項制度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
(男女分校)
我比較想要了解這一個部分 (男女分校是否有法源依據)
因為我覺得現存的所謂男校與女校
"可能"根本就是不合理的
或者這類問題可由教育部或其他教育單位逕行決定
(類似行政行為,不需由法律詳細規定)
不知道教育法規方面的學者有沒有提到類似的問題或觀點
麻煩大家可以提供一些資料和看法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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