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從法律觀點討論社會現象

看板LAW作者 (Howard)時間16年前 (2009/05/22 13:24), 編輯推噓1(1016)
留言17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近來常常在新聞或政論節目中聽到『賣台』這個字眼 在這裡想請教各位 政治人物或是所謂的名嘴 在公開場合或是電視節目上指責某人『賣台』 又無法提出確切有力的證據時難道都不用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嗎? 這些指責不僅僅在分裂族群更造成了社會的恐慌、不安以及衝突對立 難道我們所付出的這些社會成本 他們都不需負責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3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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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言論自由 頂多是道德上有瑕疵 舉個例子來說 陳水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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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獨立建國 只要他沒有付諸行動 這都算是憲法保障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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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並不構成外患內亂罪或意圖顛覆國土 這就是所謂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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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社會 你可以不同意他 但你必須全力保障他的言論自由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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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不能去干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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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留及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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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言論自由能無限上綱 那麼豈不是發表任何言論都無需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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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那麼所有誹謗的案件也都不成立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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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不等於誹謗 就如同開玩笑的打一下別人跟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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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把別人打死是不一樣的 這是程度上的差別 並不能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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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8:30, , 11F
為一談 懂得在不侵犯他人的情況下行使自己的權利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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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格行使憲法\法律所保障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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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8:55, , 13F
誹謗罪還在 就不叫言論自由無限上綱了呀 這不是很清楚嗎?
05/22 18:55, 13F

05/22 18:57, , 14F
有那麼多政治人物被判公然侮辱罪 或被請求妨害名譽賠償
05/22 18:57, 14F

05/22 18:57, , 15F
這不就很明白地表示 言論自由還是有其界限嗎? 奇怪哉也
05/22 18:57, 15F

05/24 23:59, , 16F
基本上這些發言都是針對公眾事務領域的言論 要構成誹謗?
05/24 23:59, 16F

05/25 00:00, , 17F
恐怕有些困難 更別說被指責的人通常都不會走司法途徑了
05/25 00:00, 17F
文章代碼(AID): #1A5ZSbDV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