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退伍後 部隊利用既有人事資料進行相關文宣作業

看板LAW作者 (右手快廢了...)時間16年前 (2009/05/11 01: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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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要知道的是 關於退伍後 如果部隊還利用既有已存在之人事資料進行 相關文宣作業 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講白ㄧ點 有幹過參ㄧ的就知道,人事作業檔內有ㄧ脫拉庫的個人基本資料 部隊還能利用這些資料透過電話、信件等方式遞送垃圾文件? 那些垃圾文件就是 要你再入營...etc. 退伍後 所有的資料就送後備司令部,當然 以現行所見 部隊還"私自"保有資料 小的也去翻了ㄧ下個人資料保護法內的相關條文 以軍方為"公務機關"而言,在 第二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規定的很清楚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 之一者, 不得為之: 1.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這在部隊的業務範圍內 小的可以接受 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 這沒經過我同意! 我就不爽啦~ 3.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你都可以拿我資料來亂寄信了,我怎麼知道你 不會亂搞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法令明文規定者。 1.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2.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3.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4.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5.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6.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7.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8.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以上八點好像沒ㄧ樣符合的。 所以,如果部隊在寄信過來,非透過後備司令部等單位來信, 我能否採取相關法律措施來警告部隊內從事人士業務之相關人等有違法之嫌疑? 或許各位看官會認為我吃飽沒事幹,沒事找事做吧! 姑且這樣認為也好~ 還請各位大大有空的話替小的解惑ㄧ下 就算可以,聯合退伍的弟兄寄幾封存證信函過去也爽! 寄寄存證信函花個幾百塊 不違法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6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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