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加班沒有乘於1.33

看板LAW作者 (pluto)時間15年前 (2009/05/06 09:03),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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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們大家好: 想請教大家關於勞資的問題 以下是我在勞委會的案件: ------------------------------------- 我姐姐是台灣典範的員工(位於高雄市前鎮加工區) 要求員工假日加班 卻算正常班的錢 但是公司卻要求員工簽同意加班算乘於一的文件 我想這明顯不合法 還聽說有員工反應後 被解雇 聽姐姐說這現象已經好幾個月了 麻煩幫大家爭取權益 並且爭取過去幾個月的加班費 辛苦你們了 謝謝 以下是勞委會的回覆: -------------------------------------- 您好:98年4月24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同法第36條至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時 ,除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外,事後補假休息期間,工資並應照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同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如勞雇雙方如有優於 法令規定之約定;如有變更之必要,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合致,雇主不得逕自變更。來函所敘臺灣典 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疑違反前開規定案,已轉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查處逕復。 如尚有疑義,請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07-3611212】請求協處,以 維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 這代表公司不能以經濟景氣不好為由,要求員工簽下不合理條文, 允許公司加班沒有乘於1.33甚至1.66, 不管如何 這都是不合法的 是嗎? 勞委會說會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去查, 卻只有口頭上的交代,可不像報案還有三連單可以拿, 接下來 為了維護勞工的權益 我可以怎麼作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240.10

05/06 14:43, , 1F
勞資爭議..永遠是不平等...:(
05/06 14:43, 1F

05/07 17:03, , 2F
重點是必須要蒐證 如果交涉過程有錄音 可以告公司
05/07 17:03, 2F

05/07 17:04, , 3F
這些情形 他們都必須要蒐證喔 可以告公司 如果不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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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7:04, , 4F
解雇 這個蒐證 解雇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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