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對於公然侮辱行為的正當防衛?
我只是閒閒沒事突然想到這個問題,並沒有要為特定政治人物辯護什麼XD
某立委的掌摑行為,因為沒有成傷,在刑法上沒有處罰規定,所以也不用
討論其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了(或許在民法上有討論價值)。
我想到的案例是這樣的:某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斷辱罵在場的某乙,
某乙為了制止某甲繼續辱罵,以手掌捂住某甲的嘴。試問某乙的行為是否
犯刑法上之強制罪?
自構成要件而言,首先會產生的疑問是:乙是否有使甲行無義務之事?或
許有人會說,甲並無公然侮辱他人之自由,此觀刑法涉有公然侮辱罪之處
罰規定即知,故甲之自由並未受妨害。不過我認為這種說法是有問題的。
因為,依照這種說法,只要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都可以說「被害人並無
從事該行為之自由」,於是制止該行為之行為,都不會該當於強制罪之構
成要件。然而我們也知道,任何人均不得以維護社會、國家法益之名義,
實行「正當防衛」。但依照上述見解,若有他人正在為公然猥褻之行為,
吾人可以強制手段加以制止,而不會觸犯強制罪,因為構成要件根本不該
當。如此一來,上述關於正當防衛範圍的限制,豈非形同虛設?
因此,在上舉之例,我認為某甲的自由仍然有受到妨害,亦即,某甲並無
忍受被某乙捂住嘴而不能說話的義務。
其次,自違法性而言,某乙之行為是否合乎正當防衛之要件?假設某甲的
行為確實構成公然侮辱,則應該可以認定存在有現在不法侵害。某乙用手
捂住某甲的嘴,可以使某甲無法繼續辱罵自己,應該可以認為係有效的防
衛手段。
至於此一手段是否為客觀必要?我目前還不能肯定,想聽聽各位板友的意
見。如獲賜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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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如你所說,但是這比較有爭議,所以我寧可把案例換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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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26.217 (04/23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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