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對於公然侮辱行為的正當防衛?

看板LAW作者 (ZARD Forever you)時間15年前 (2009/04/22 18:27), 編輯推噓4(406)
留言10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我只是閒閒沒事突然想到這個問題,並沒有要為特定政治人物辯護什麼XD 某立委的掌摑行為,因為沒有成傷,在刑法上沒有處罰規定,所以也不用 討論其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了(或許在民法上有討論價值)。 我想到的案例是這樣的:某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斷辱罵在場的某乙, 某乙為了制止某甲繼續辱罵,以手掌捂住某甲的嘴。試問某乙的行為是否 犯刑法上之強制罪? 自構成要件而言,首先會產生的疑問是:乙是否有使甲行無義務之事?或 許有人會說,甲並無公然侮辱他人之自由,此觀刑法涉有公然侮辱罪之處 罰規定即知,故甲之自由並未受妨害。不過我認為這種說法是有問題的。 因為,依照這種說法,只要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都可以說「被害人並無 從事該行為之自由」,於是制止該行為之行為,都不會該當於強制罪之構 成要件。然而我們也知道,任何人均不得以維護社會、國家法益之名義, 實行「正當防衛」。但依照上述見解,若有他人正在為公然猥褻之行為, 吾人可以強制手段加以制止,而不會觸犯強制罪,因為構成要件根本不該 當。如此一來,上述關於正當防衛範圍的限制,豈非形同虛設? 因此,在上舉之例,我認為某甲的自由仍然有受到妨害,亦即,某甲並無 忍受被某乙捂住嘴而不能說話的義務。 其次,自違法性而言,某乙之行為是否合乎正當防衛之要件?假設某甲的 行為確實構成公然侮辱,則應該可以認定存在有現在不法侵害。某乙用手 捂住某甲的嘴,可以使某甲無法繼續辱罵自己,應該可以認為係有效的防 衛手段。 至於此一手段是否為客觀必要?我目前還不能肯定,想聽聽各位板友的意 見。如獲賜教,感激不盡。 -- 傲嬌是一種萌要素 傲嬌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嬌的萌點在於害羞&臉紅 傲嬌的糟糕點在於口嫌體正直 傲嬌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63

04/22 18:53, , 1F
摀嘴巴可以吧,之前有人問把他綁起來帶去警察局,就有點...
04/22 18:53, 1F

04/22 20:53, , 2F
掌摑就算不構成傷害,但還是"有可能"有刑319第二項的公然
04/22 20:53, 2F

04/22 20:54, , 3F
侮辱問題吧......
04/22 20:54, 3F

04/22 21:00, , 4F
抱歉手殘+腦殘 刑309才對
04/22 21:00, 4F
確實如你所說,但是這比較有爭議,所以我寧可把案例換成強制罪。

04/23 00:06, , 5F
餵公子吃餅!最有爆點的是刑221有沒有組卻違法事由
04/23 00:06, 5F
※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26.217 (04/23 00:17)

05/03 23:16, , 6F
我覺得應該是刑23但書,防衛過當吧..行為人應該先消極退避
05/03 23:16, 6F

05/03 23:17, , 7F
或有無其他方式可先採取,以達傷害最小性.不然以後別人罵你
05/03 23:17, 7F

05/03 23:17, , 8F
不就人人都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05/03 23:17, 8F

05/03 23:18, , 9F
現在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挑唆防衛..故意激怒對方打自己,再
05/03 23:18, 9F

05/03 23:19, , 10F
利用這個理由打對方,這就不得阻卻違法事由~
05/03 23:19, 10F
文章代碼(AID): #19xl3-w9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