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票據法: 遭脅迫簽下的票據
甲遭乙脅迫而簽下本票一只,然未填入金額及發票日
後乙填入金額及發票日後,購物轉移善意第三人丙,
丙持票向甲請求付款,甲以"被脅迫所簽立本票未記載
金額及到期日,以依民法規定對乙撤銷該本票"為抗辯理由
,拒絕付款,乙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這是一個大題中的子題目,寫起來覺得怪怪的,
若丙為惡意已知該票乃脅迫所得,那沒問題
若丙善意不知
遭脅迫而簽下的本票能不能作為絕對抗辨理由?
丙不得像發票人追索?該用哪條?
還是說丙善意取得
用票11條第2項發票人不得主張原係欠缺應載事項
甲不得抗辯?
還是有其他的說法?
新手發問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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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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