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到波蘭學醫後回台灣執業適法性問題

看板LAW作者 (我們拒看TVBS)時間15年前 (2009/04/10 01:30), 編輯推噓4(4012)
留言16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我相信板上也是有對醫師相關法令很強的大大 不過在這裡不戰波波 純粹想解除這類疑惑 1.這些醫師家長透過管道與仲介公司把小孩子送出國到波蘭讀醫學院 既不用這些甄選 筆試等等程序 就可以直接去爽4年 這樣合理嗎? 2.而這些學生畢業以後回到台灣後到大醫院執業 也不需經過實習 就可以幫人看病 這樣妥當嗎? 3.這些就牽涉到法律問題,所以一開始就說了 這邊是法律板 所以先不戰波波 單純是來問這些波蘭畢業的醫學生 在台灣的醫院執業 算是違法的嗎? 4.因為這樣的後門與捷徑可以讀只讀四年醫學院到畢業卻可直接進大醫院執業 卻不用實習等制度 這樣子公平嗎? 5.我覺得這樣一點都不公平 且這些醫師家長為了將來小孩可以繼承他們的香火 所以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是硬要把他們送到波蘭習醫 卻不顧我們民眾的醫療品質 整個就是相當自私.. 6.諸如以上,有沒有現有的法令可以限制這些醫學生執業資格 才能夠平息爭議 想對本板上醫師法很強的大大來做個解說 謝謝您的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5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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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廢止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在本案幾無可能。要件參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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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123條。本案須考慮法律安定與信賴保護原則。真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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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他人之醫師資格,國家還得賠錢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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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的"止"字前面增加一個"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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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妳大腦想想就該知道如果違法她就不會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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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又沒限定誰不能去哪來不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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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妳也可以去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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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就不會存在了妳以為我們政府都專幹違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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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治國家的政府想做不合理的事都會先立法再來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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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修法的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該會有過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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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改善原本的狀。原本既得利益者不能主張修法後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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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行為於法律變更前後連續不中斷,是為不真正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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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的權利義務變動理所當然,修法前的權利保障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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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過渡條款避免相對人因法律變更而受不利益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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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上的問題比較大吧...=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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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那個不真正溯及的觀念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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