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盜蓋私章
想請問一個問題~
某A 職務會經手一些財務上的審核
同事B 也是同部門管理財務的工作
A與B有些部分會有業務上的往來
但是某日B假借請假之名向A借章去蓋~
如果B並無事先告知要蓋印非請假文件,
而將A的私章拿去蓋"保證人"或是"請款人"的
文件(當然A不知,而無簽名),此時如有爭議,
A該如何自保?
根據民法第三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
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
,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這樣說只有蓋章而無簽名是不是也同有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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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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