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證券交易法第43條的解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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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43-1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
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
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
有價證券者,除左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
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
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 例者,除符合
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 與前項之一定
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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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在第一項
第一項是否並沒有規定是要在公開收購的狀況下進行呢?
私下收購未超過百分之10時不用照第一項不用向主管機關申報?
但是如果公開收購的狀況下 第二項規定 只要符合那三種狀況也不用申報?
而且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又說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
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指的是 如果說是想要取得該公司發行股20%以上的人
就必須要用公開收購的方式囉?
想確認自己的理解對不對 我承認自己是在做作業 但是因為不是相關科系
所以希望有能者可以指點迷津>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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