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可罰性違法 跟可罰性要件 與應刑묠…

看板LAW作者 (我只能說:十二樓。)時間15年前 (2009/03/15 02:10),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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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sorkk (洞澈光明)》之銘言: : 自己看書有些問題想請教 : 1 : 以前自己看書 : 看到刑法體系有二階說三階說四階說 二階是討論1。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跟違法性)      2。責任(責任能力) 三階是討論1。構成要件該當性        2。違法性      3。責任 四階是討論1。行為      2。構成要件該當性      3。違法性      4。責任 五階是討論1。行為      2。構成要件該當性      3。違法性      4。責任      5。免除刑罰事由 通說目前是採犯罪三階論(林山田老師也採同一說) 而四五階只是又將構成要件該當性以及責任部分更分類 : 現在看林山田的教科書 : 林山田的刑法通論裡p171頁以下 : 把犯罪的定義分成不法 罪責 應刑罰性 這三個不能分別看 而是要合在一起討論 因為他們都是犯罪的本質 不法是衡量行為人所做違法行為的內涵 有民事不法行政不法以及刑事不法等程度的差異 罪責則是考慮到行為人本身的責任能力 是否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而負責 應刑罰性則是判斷不法行為對於法益侵害的價值和程度 如果該侵害的手段具有重大危險性跟侵害性 僅有刑罰的手段方能制裁跟嚇阻 這就是應刑罰性 : 林山田現在是改採四階說嗎? 三階 : 2 : 那他的應刑罰性跟違法性的可罰性違法 : 是相同的嗎? 不同 可罰性違法,又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也就是雖然行為人做出的行為雖然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但是其犯罪的實際內容卻相當輕微 在一般社會觀念很難去認同有科以刑罰的必要 甲今天未經同意拔了鄰居乙花園幾千朵玫瑰的其中一朵玫瑰花。 一、   謂之盜竊,即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不動產。       甲未經乙的同意而擅自拔了乙的玫瑰花。玫瑰花屬他人之動產,甲在拔花的時候 可視為已經進入著手的階段;而甲也將玫瑰花拔起。且主觀上甲明知道玫瑰花不屬自 己的動產,卻仍去實行,故甲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之意思。 二、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甲成立刑法320竊盜罪。   而又行為雖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是否科以刑罰卻尚需以實際的犯罪內容而定。 甲未經同意拔取乙花園的玫瑰花,其價值極為輕微,侵害的法益尚可讓一般人所容許 。若硬是科以刑罰,則反而讓行為人的自由承受莫大的迫害。基於刑法的謙仰性,可 視為無實質的違法性,不應科與刑罰。 : 3 : 這個問題比較笨一點 : 在分責的犯罪描述裡面 : 有些屬於客觀可罰性要件 : 請問這種客觀可罰性要件是要再違法性這裡處理? 客觀處罰條件則是一個單純的客觀事實 跟犯罪判斷沒有關聯 有,則成立犯罪 否,則無罪 以三階論來講 應該要額外去討論 刑法310誹謗罪第三項則就是客觀處罰條件 : 還是要三階都討論完以後 : 再用林山田的應刑罰性四個要件檢驗? : 還是在最後再處刑(刑罰論)的時候才檢驗? : 也許真的很笨 : 但是希望各位前輩可以幫我解惑 實例題做多了就大概知道題目要考什麼 有很多步驟可以提一下就好甚至可以省略 像是上面的例子我沒討論到責任的部分 因為重點不是在甲能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甚至連面的涵攝犯罪過程都可以省略大半 稍微描述一下主客觀構成要件 知道成立啥犯罪就好 為什麼? 題目很清楚的就在考妳偷一朵花該不該罰?要不要罰? 進而衍伸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若是你花太多時間著墨於犯罪構成要件 反而疏忽掉爭點 就得不償失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38.246

03/15 03:13, , 1F
沒記錯的話 可罰違法性 大多學者都不採 盡量還是不要用
03/15 03:13, 1F

03/15 10:49, , 2F
感謝 這樣我清楚多了
03/15 10:49, 2F

03/16 21:23, , 3F
不過可罰違法性,實務有表示見解,考國考還是寫一下較妥
03/16 21:23,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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