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於可罰性違法 跟可罰性要件 與應刑罰性是相同的東西嗎?
自己看書有些問題想請教
1
以前自己看書
看到刑法體系有二階說三階說四階說
現在看林山田的教科書
林山田的刑法通論裡p171頁以下
把犯罪的定義分成不法 罪責 應刑罰性
林山田現在是改採四階說嗎?
2
那他的應刑罰性跟違法性的可罰性違法
是相同的嗎?
3
這個問題比較笨一點
在分責的犯罪描述裡面
有些屬於客觀可罰性要件
請問這種客觀可罰性要件是要再違法性這裡處理?
還是要三階都討論完以後
再用林山田的應刑罰性四個要件檢驗?
還是在最後再處刑(刑罰論)的時候才檢驗?
也許真的很笨
但是希望各位前輩可以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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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星辰
北半的綠意
一如紡輪日夜繚繞
新春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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