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對嫌犯上手銬的法源是哪一條?

看板LAW作者 (直山裕誠)時間17年前 (2009/02/21 15:25),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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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gguesttt (...)》之銘言: : 最近不管是警察抓嫌犯或法警帶領嫌犯等等情形時 : 有對嫌犯或被告上手銬的情形 : 法警的部分好像是依據高檢署的行政命令 : 而警察抓嫌犯呢?例如新聞講過的警察把偷竊現行犯的老婦人上手銬 : 警察把販賣猥褻品的便利超商店員上手銬 等等 警方都說上手銬是依法行事 : 由於我一下子沒有頭緒 : 有沒有資訊廣博的網友說明一下 警察相關上手銬的法源依據是哪些法的哪一條 : 我可以直接去翻法典 這樣我跟朋友討論法律時比較有精確的依據 : 感謝說明啊 你這個問題,我也有,我也找不到, 什麼逮捕、拘提移送要上警銬啦、 什麼檢察官將被告移送到法院開羈押庭一律上警銬啦 通通找不到, 充其量找到一個 ================================================================= 警察職權行使法20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 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 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 得為管束措施之情形: ================================================================== 警察職權行使法19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 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 當之機關 (構) 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上警銬之行為,毫無疑問地絕對是「強制處分」,係嚴重侵害人民之「基本人權」 故必須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訂定限制之,不得以授權方式為之; 另外由於是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更應符合比例原則。 而這此根本就是刑事訴訟法之abc。 難不成他們認為阿扁會自殺、脫逃、毆打法警;阿婆會自殺、脫逃、毆打法警; 漫畫店的女店員會自殺、脫逃、毆打法警,我只能說執法人員太超過了! 阿扁被抓了之後,電視上還看到某台灣大學著名刑訴大師認為一律上銬很合理, 我e04 ur 女良的,被抓的又不是你, 等有一天你、你兒子、你老杯老木因為路邊的波斯菊、漫畫店、便利商店打工, 莫名其妙的被上銬,再說上一律上銬很合理,我他女馬白勺就去買一打你的 刑事訴訟法講義來念! 但我比較驚訝的是,好像沒什麼學者寫文章批評這件事, 也可能是我不知道有文章存在,如果有可否提示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204.254

02/22 22:35, , 1F
太超過!一定有誤會!百姓真無辜!!
02/22 22:35, 1F

02/23 03:07, , 2F
許澤天,羈押陳水扁,台灣法學117期,2008/12/1,頁11-12
02/23 03:07, 2F

02/24 03:24, , 3F
我比較好奇是某著名的刑訴大師是誰?
02/24 03:24, 3F

02/24 11:17, , 4F
關鍵字 NTU +「刑事訴訟法講義」不過我懷疑他被盜帳號?
02/24 11:17, 4F
文章代碼(AID): #19dwngWn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