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旁聽的一些收穫(二)

看板LAW作者 (極地牧羊童)時間17年前 (2006/12/16 01:10),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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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DPP 看板] 作者: allen7235 (極地牧羊童) 看板: DPP 標題: 國務機要費旁聽的一些收穫(二) 時間: Sat Dec 16 00:56:04 2006 ※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作者: allen7235 (極地牧羊童) 看板: politics 標題: 國務機要費旁聽的一些收穫(二) 時間: Sat Dec 16 00:54:42 2006 這篇寫些辯方的論述過程。 先說清楚我不是偏心,審判長到一點十分才休息,我一點半還有課,不好翹課,所以沒繼 續聽。而且早上睡太晚沒吃早餐就趕去地院,中間也只有十一點過不久的一小段休息。早 知道不只休息10分鐘而是近20分鐘(因為阿珍昏倒有所拖延),就先去胡亂買些吃的。餓那 麼久終於休息(13:10~14:30),當然要解決民生問題。 總之我只有聽辯方論述違憲的部分,檢方的回應怎樣我也只好看晚報。 就如腦殘媒體掛在電視螢幕上的,辯方把決戰主軸放在憲法52條的爭議上,但是只有這樣 一個「違憲」的命題就可以打官司,ㄟ,律師會不會太好當啊?(說到這就想到記者真的 是腦殘,就拿那樣的報導"騙甲騙甲") 其實律師團用的方法是拿憲法52條跟審理過程適用 的法條交互影響下可能產生諸多疑義來論述"違憲之虞"。 先後我也記不得了:P 所以數字標號只是要區分方便看 之間並無次序關係 缺漏的有人知道要幫忙補喔 大致如下: 一、 辯方用了這圖http://www.wretch.cc/blog/allen7235&article_id=11558486 主要的內容就是,關於本案檢察官提出的事實(Facts)中,陳水扁位於重要的位置。 他與阿珍是共犯關係,而又是林德訓、馬永成、陳鎮慧的上司。所以在本案審理過程中, 在程序面向上勢必會因此,而在 1.阿扁與阿珍共同正犯關係 以及 2.阿扁的作證義務(刑訴176-1) 這兩點上與憲法52條衝突而發生疑義。 簡單講就是,除了共犯外,例如有無命令下屬作檢方所指控的行為,這會涉及下屬的阻卻 違法事由成立不成立。 而在蒐證時,也會面臨可能要搜索阿扁的住所或是辦公處。這些 都會跟總統刑事豁免權有關。 二、 辯方提出了形式上被告與實質上被告的觀點。 形式上被告是指檢方所要起訴之對象,也就是吳淑珍、馬永成等人,不包含阿扁。阿扁是 屬於「實質上被告」。也就是說,起訴書狀中也多次以被告稱呼阿扁,且也將阿扁與阿珍 列為共犯。 但是由於阿扁並未被起訴,所以他在法庭上是不能行使被告的訴訟權:緘默、選任辯護人 、詰問權等等..簡單講就是:阿扁會受到國家刑事權的影響,卻不能行使訴訟權,這也就 變成「阿扁在刑事程序上受到的保護比一般人還低」(A) 但是從憲法52條可以得知,先不論保護範圍有多大,但是至少可以知道「總統在刑事程序 上受到的保護是比一般人高」(B) 所以(A)跟(B)就發生衝突。(A、B是我為了敘述方便加的,不是律師) 三、 辯方提到如果承審法官不理會違憲爭議問題,繼續審理而作成判決,便會發生法律問題。 法院作成的判決當然仍會有既判力。而如果等到阿扁卸任再行起訴,那麼已經審理過的事 實還要再審嗎?再拿來審,會有牴觸「一事不再審」的問題。這也是總統憲法保護傘會導 致的問題。 關於這邊,我跟同學討論時,同學說,可以同樣的事情不再審,如果審阿扁時會用到,就 拿已經審理過的部分當作基礎。但是這樣一來,又會有阿扁對於這些已經審理過的事實就 不能行使完整的詰問權,這又是個問題。 辯方以"特別犧牲"來形容阿扁在這樣的規範結構下產生的遭遇。 四、 在陳鎮慧等人涉及偽證罪還有偽造刑事證據的部分,必須釐清這些罪名保護的客體是什麼 才可以。這些罪名保護的客體是司法權的正當行使,但是這樣就要有一個「先決問題要解 決」。也就是說,如果憲法52條保護的範圍有大到總統連偵訊都不行,那麼偵查機關對於 總統的偵查就是違憲,不合法。那麼被告所涉的的妨礙司法權正當行使的罪名就不會成立 。因為刑法要保護的客體變成是一個違法的司法程序。 五、 如果法院作成不受理判決,那麼便只有形式上的效力而不生既判力,亦即無實質上的效力 ,這會關係到追訴時效起算、計算的問題。 而違憲之虞、或是偵查違法而導致起訴不合 法,有可能是不受理判決的原因。 六、 憲法晚於刑事訴訟法制定。而憲法52條用訴究而不用起訴,應該是立憲者有意區別兩者。 究竟有何不同也與本案有關。 七、 法院有無傳喚總統的權力。關於這邊,辯方拿法國法制來參考。辯方認為,我國與法國一 樣為雙首長制,而法國在2001年有作過判決,認為法院並無傳喚總統的權力。 (這邊我有些意見啦...很明顯的我國究竟是不是雙首長制就可以給法政學者吵很久。其次 ,法國的行政權強到難以為其他國家能夠想像,很特殊的國家。拿他們的行政權來跟我國 比擬太過不當。不過畢竟律師有強調啦,只是參考。) 八、 辯方還提出,依據釋字392,檢察官也是廣義的司法機關,在這樣情形下,就會發生司法 跟行政權衝突的問題。這涉及憲政秩序下的權力分立問題。 這邊辯方提出我看不懂的要求:「希望法官發揮法官造法的精神」思考這問題。 法官造法我懂啦,就是填補法律漏洞啦...可是辯方明明也說普通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 那這邊就說法官可以以法官造法填補憲法的不足不是又有點矛盾...?? 小結 大概就這樣吧,其他有很多圖是在解釋憲法五十二條的規範結構。其實沒什麼.. 大概說一下好了,就是講52條有幾個面向: 1.行為面向:大概指總統行使職權範圍內有受到保護,不受刑事訴究。 2.處所面向:大概就講總統的住所還有辦公室不可以輕易被搜查什麼的。 3.人的面向:52條是在保護總統職位(Amt)_,而非保護職位擁有者(Amtsinhaber) 還有德文耶XD 看到POWERPOINT上面還出現德文讓我嚇到,從頭到尾就出現 這一千零一次。大概是要賣弄一下學問嚇嚇法官吧XD 對了,還有提到。大概在講權力分立的部分吧,就說國務機要費是屬於「統治行為」,不 受司法的追訴。老實講,統治行為這名稱是學理上的,拿來這講很容易以後被民眾誤會成 「喔,A我們錢還要被統治喔?」,不如就用釋字585的名稱就好...行政特權,或什麼行갊政權核心之類的就好,比較中性,不會被社會誤會。 大概就降吧....筆記抄的很混亂,今天又好冷,人有點累。講的亂七八糟還希望大家多多 包含...唉,本來還在怪媒體沒講清楚,結果自己講也是有點混亂...ㄉㄅㄑ Orz -- allen7235@ptt & wretch & PChome Blog http://www.wretch.cc/blog/allen7235 Willkommen In Meine Welt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0.171

12/16 00:55,
忘記補一下,那個圖很醜不要怪我XD
12/16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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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9:02, , 1F
用心給個推
12/16 09:02, 1F

12/18 14:23, , 2F
謝謝˙˙˙^^
12/18 14:23, 2F

12/19 15:36, , 3F
獲益良多 謝謝 :)
12/19 15:36, 3F

12/20 00:51, , 4F
給用心推
12/20 00:51, 4F

12/20 00:52, , 5F
統治行為和行政特權 如果沒學過憲法行政法的大概會亂說
12/20 00:52, 5F

12/22 17:04, , 6F
行政法沒有學得很好 但是這一篇看完之後有學到東西 推
12/22 17:04,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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