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緣何韓國藝人愛自殺 藝人合同與奴役合꘠…
緣何韓國藝人愛自殺 藝人合同與奴役合同間微妙的區別
國際在線娛樂報道 2009年3月的張紫妍自殺事件以後出現的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協議問
題依然層出不窮。從今年7月開始的JYJ以及SJ的韓庚分別與SM娛樂的法律糾紛依然在進行
,此外,最近Girl’s Day的成員柔拉、申東燁、樸海鎮、姜誌煥、樸寶英等眾多明星也
都與經紀公司發生了矛盾。甚至連童星王碩賢也因為父母的不和而與經紀公司方打起了官
司。專屬合同到底是什麼,為什麼會演藝界“燙手的山芋”?
法律上所說的“專屬合同”一般是指娛樂活動的勞務提供者專屬於特定的公司,即向演藝
經紀公司提供被壟斷的勞務,從公司支付專屬費用,是一種非典型合同。
經紀公司為了確保藝人的穩定,采取的手段就是專屬合同。對於藝人來說,專屬於專業的
演藝公司的話,有利於最大化地發揮自身的優勢。但是,事實上這是以經紀公司的利益為
中心的結果,很難保障藝人的利益。
經紀公司和藝人之間的合同因藝人是新人或者頂級明星而有著天壤之別。根據業界相關人
士的說法,新人的賺取的出演費用大部分都歸經紀公司所有(新人2:8,中間級藝人5:5,
明星級 9:1)。相反,身價值錢的頂級明星的收入的大部分則歸本人所有,甚至有的藝人
會拿走全部的費用,經紀公司還要負擔銷售額10%的附加稅,合同比例是 11:0。
據對37名10幾歲歌手的調查顯示,其中59.4%都簽署了10年以上的合同。歸屬於知名經紀
公司的10幾歲女歌手的合同期限足足長達17年。此外具有代表性的不公正合同條款包括過
分幹涉藝人的私生活、在沒有得到經紀公司許可的情況下不能中斷演藝活動或隱退等。
雖然目前法律規定合同的期限不能超過7年,但看來也只是流於形式。仁川大學法學教授
李忠勛(音)表示:“這樣的問題既源於簽訂專屬協議之初的公司方與藝人方的不平等地
位,也有演藝經紀公司的結構和運作方面的問題。應該尋找在保障現實的合同自由的同時
又能解決合同內容不公正的方法。”
(編譯:劉誌浩) 編輯:趙靜雅
2010-12-06 13:48:25 來源:國際在線專稿
http://gb.cri.cn/27564/2010/12/06/3465s30799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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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5.5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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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 感謝 ^^
※ 編輯: rnw 來自: 218.165.55.91 (12/0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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