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看板Keelung作者 (幽寒)時間11年前 (2012/09/07 07:35), 編輯推噓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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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GIJ4Bj3 ] 作者: mouse0720 (凜月銘心)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時間: Fri Sep 7 07:26:01 2012 1.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 【綜合報導】偷了東西只要放回原位,竟然就不算竊盜罪,難道以後大家在路邊看見別人 的保時捷,就可以隨便「借」來開?基隆一名男子經常在深夜偷走鄰居的機車出外玩耍作 樂,之後再將機車放回原處,基隆地檢署認為他「沒有據為己有意圖」,裁定不起訴處分 。對此,被害人昨獲知痛罵:「這是鼓勵大家亂騎別人的機車代步嗎?」法界不認為檢方 裁定有誤,但也認為有違社會觀感,確有修法的空間。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簡美慧表示,竊盜罪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並動 手行竊才構成,若只是「暫時借用」的想法,為「使用竊盜」的一環,在國內不犯法。不 過,她也指出,德國對使用竊盜罪是有處罰的,但並非針對所有物品,僅限於汽車、自行 車,規定「違背汽車或自行車所有人意願,擅自使用者,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且須 告訴乃論」。 超速被拍穿幫 基隆地檢署日前偵辦偷車賊楊大明(19歲)案,指他因沒有交通工具,已有多次偷騎社區 住戶機車,因偷騎車時間都在深夜、使用近5小時後就送回,車主都沒察覺,直到6月份, 基隆莊姓女子竟接到2張超速罰單,才驚知機車在5月23日零時被楊大明偷騎出門,他也坦 承偷車,「沒想到會因超速,被測速器拍到穿幫。」楊大明同時供出另起偷騎車案,遭警 依竊盜罪嫌函送法辦,但偵結後獲不起訴處分。 只能求償油耗 檢方對於不起訴處分的說法,是因被告僅只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為「使用 竊盜」沒有刑事責任,但警方將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一款「未經他人許可, 擅駛他人之車、船」,處「3000元以下罰鍰」。 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啟勇昨指出,刑法上主觀構成要件很嚴謹,被告沒有「佔為己有 」的主觀意念,雖沒刑事上責任,但不代表被告無其他刑責,被害人可提民事訴訟,求償 機車被擅自使用期間的車輛耗損、油料損失。 但被害莊姓女子得知檢方對楊大明不起訴處分,她忿忿不平說:「哪有說偷騎別人的機車 ,只要再騎回原處,刑法上就沒有罪責,如果是這樣,那不是鼓勵大家,都可以亂騎別人 的機車代步嗎?」 「檢方很離譜」 一般民眾對檢方的裁決亦表示不贊同,張姓大學生(20歲)對於不起訴處分結果感覺很離 譜,他說:「這樣等於認同偷了錢之後,再賺錢還給對方是一樣的。」擔任教職的蕭小姐 (31歲)認為,檢方的作法很不合理,明明是有偷車行為,就應該用竊盜罪辦他。 「給改過機會」 立委潘孟安則批檢方,竊賊因歸還機車沒有犯意就除罪化,此案例恐將增加警方維護治安 的困難,「甚至像變相鼓勵民眾犯罪,將成司法災難!」另對司改團體提議可修法填補此 漏洞,他說樂觀其成,但茲事體大,建議法務部開多場聽證會討論。 不過,台大社會系教授陳東升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法律賦予檢方裁量權,起訴書也載 明不起訴理由,應給犯錯人機會改變,「畢竟若有刑事前科,很難翻身。」 使用竊盜不起訴案例 ●2012/05/15 基隆市 →男子吳威平偷前僱主機車去盜領金融卡,1小時後將車騎回原位,前僱主渾然不知,檢 察官認為吳嫌短暫使用機車,無不法所有的意圖,竊盜罪不予起訴。 ●2010/08/24 台北市 →王姓男子竊取鄰居女子放在鞋櫃的靴子,放入自己精液後,把靴子放回原處,竊盜罪不 予起訴。 ●2006/04/27 桃園縣 →張姓大學生為準備期末考,未辦借閱手續,取走學校圖書館19本書,檢察官認為他在考 前陸續還書,是使用竊盜,竊盜罪不予起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報你知 歸還未佔有 屬「使用竊盜」 律師蔡瑞麟指出,「使用竊盜」是指行為人以借用他人財產的意圖,擅自暫時性取走他人 所有物,最後歸還並未佔為己有,例如圖一時之便騎走他人的腳踏車,但事後騎回去歸還 。而《刑法》的竊盜罪則是指將他人財產竊為己有,以所有權人自居,因此,認定使用竊 盜並非竊盜,不予處罰。 2.新聞連結: (超過一行?請縮個網址喔!板規內文有提供縮網址網站。)→看完可刪除此行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907/34492782 3.備註: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板主刪除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劣文"請注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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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也來向法官借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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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老婆借一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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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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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 幹別人的錢 下輩子再拿來還 也不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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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物少女表示 話說如果借久點還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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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去搶銀行 然後留下借據 這樣就是貸款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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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法官的女兒來幹八 身寸☆惹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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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現行法律"就真的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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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人根本不怕有前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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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丸:這招你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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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lightbluesk (118.166.173.198), 時間: 09/07/2012 07: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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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借一下女兒...明天在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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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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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借點錢 過世後還你冥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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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別人的車,消耗別人的油,構成侵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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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這判決也太瞎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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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連人家把你車騎走,然後丟在路邊不管也不夠成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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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有企圖占為己有...就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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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住福民街晚上要出去上課 結果機車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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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說等一下沒有回來 再來報警 警察都知道是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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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6:54, , 20F
不告之借謂之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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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IJDAZJ (Keelu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