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GIJ4Bj3 ]
作者: mouse0720 (凜月銘心)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時間: Fri Sep 7 07:26:01 2012
1.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
【綜合報導】偷了東西只要放回原位,竟然就不算竊盜罪,難道以後大家在路邊看見別人
的保時捷,就可以隨便「借」來開?基隆一名男子經常在深夜偷走鄰居的機車出外玩耍作
樂,之後再將機車放回原處,基隆地檢署認為他「沒有據為己有意圖」,裁定不起訴處分
。對此,被害人昨獲知痛罵:「這是鼓勵大家亂騎別人的機車代步嗎?」法界不認為檢方
裁定有誤,但也認為有違社會觀感,確有修法的空間。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簡美慧表示,竊盜罪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並動
手行竊才構成,若只是「暫時借用」的想法,為「使用竊盜」的一環,在國內不犯法。不
過,她也指出,德國對使用竊盜罪是有處罰的,但並非針對所有物品,僅限於汽車、自行
車,規定「違背汽車或自行車所有人意願,擅自使用者,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且須
告訴乃論」。
超速被拍穿幫
基隆地檢署日前偵辦偷車賊楊大明(19歲)案,指他因沒有交通工具,已有多次偷騎社區
住戶機車,因偷騎車時間都在深夜、使用近5小時後就送回,車主都沒察覺,直到6月份,
基隆莊姓女子竟接到2張超速罰單,才驚知機車在5月23日零時被楊大明偷騎出門,他也坦
承偷車,「沒想到會因超速,被測速器拍到穿幫。」楊大明同時供出另起偷騎車案,遭警
依竊盜罪嫌函送法辦,但偵結後獲不起訴處分。
只能求償油耗
檢方對於不起訴處分的說法,是因被告僅只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為「使用
竊盜」沒有刑事責任,但警方將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一款「未經他人許可,
擅駛他人之車、船」,處「3000元以下罰鍰」。
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啟勇昨指出,刑法上主觀構成要件很嚴謹,被告沒有「佔為己有
」的主觀意念,雖沒刑事上責任,但不代表被告無其他刑責,被害人可提民事訴訟,求償
機車被擅自使用期間的車輛耗損、油料損失。
但被害莊姓女子得知檢方對楊大明不起訴處分,她忿忿不平說:「哪有說偷騎別人的機車
,只要再騎回原處,刑法上就沒有罪責,如果是這樣,那不是鼓勵大家,都可以亂騎別人
的機車代步嗎?」
「檢方很離譜」
一般民眾對檢方的裁決亦表示不贊同,張姓大學生(20歲)對於不起訴處分結果感覺很離
譜,他說:「這樣等於認同偷了錢之後,再賺錢還給對方是一樣的。」擔任教職的蕭小姐
(31歲)認為,檢方的作法很不合理,明明是有偷車行為,就應該用竊盜罪辦他。
「給改過機會」
立委潘孟安則批檢方,竊賊因歸還機車沒有犯意就除罪化,此案例恐將增加警方維護治安
的困難,「甚至像變相鼓勵民眾犯罪,將成司法災難!」另對司改團體提議可修法填補此
漏洞,他說樂觀其成,但茲事體大,建議法務部開多場聽證會討論。
不過,台大社會系教授陳東升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法律賦予檢方裁量權,起訴書也載
明不起訴理由,應給犯錯人機會改變,「畢竟若有刑事前科,很難翻身。」
使用竊盜不起訴案例
●2012/05/15 基隆市
→男子吳威平偷前僱主機車去盜領金融卡,1小時後將車騎回原位,前僱主渾然不知,檢
察官認為吳嫌短暫使用機車,無不法所有的意圖,竊盜罪不予起訴。
●2010/08/24 台北市
→王姓男子竊取鄰居女子放在鞋櫃的靴子,放入自己精液後,把靴子放回原處,竊盜罪不
予起訴。
●2006/04/27 桃園縣
→張姓大學生為準備期末考,未辦借閱手續,取走學校圖書館19本書,檢察官認為他在考
前陸續還書,是使用竊盜,竊盜罪不予起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報你知 歸還未佔有 屬「使用竊盜」
律師蔡瑞麟指出,「使用竊盜」是指行為人以借用他人財產的意圖,擅自暫時性取走他人
所有物,最後歸還並未佔為己有,例如圖一時之便騎走他人的腳踏車,但事後騎回去歸還
。而《刑法》的竊盜罪則是指將他人財產竊為己有,以所有權人自居,因此,認定使用竊
盜並非竊盜,不予處罰。
2.新聞連結:
(超過一行?請縮個網址喔!板規內文有提供縮網址網站。)→看完可刪除此行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907/34492782
3.備註: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板主刪除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劣文"請注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241.31
→
09/07 07:28, , 1F
09/07 07:28, 1F
推
09/07 07:28, , 2F
09/07 07:28, 2F
噓
09/07 07:28, , 3F
09/07 07:28, 3F
推
09/07 07:29, , 4F
09/07 07:29, 4F
→
09/07 07:29, , 5F
09/07 07:29, 5F
→
09/07 07:29, , 6F
09/07 07:29, 6F
推
09/07 07:30, , 7F
09/07 07:30, 7F
→
09/07 07:30, , 8F
09/07 07:30, 8F
推
09/07 07:31, , 9F
09/07 07:31, 9F
推
09/07 07:31, , 10F
09/07 07:31, 10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lightbluesk (118.166.173.198), 時間: 09/07/2012 07:35:36
推
09/07 08:51, , 11F
09/07 08:51, 11F
推
09/07 09:33, , 12F
09/07 09:33, 12F
推
09/07 11:11, , 13F
09/07 11:11, 13F
推
09/07 11:27, , 14F
09/07 11:27, 14F
推
09/07 11:28, , 15F
09/07 11:28, 15F
→
09/07 19:38, , 16F
09/07 19:38, 16F
→
09/07 19:38, , 17F
09/07 19:38, 17F
推
09/07 21:15, , 18F
09/07 21:15, 18F
→
09/07 21:16, , 19F
09/07 21:16, 19F
推
09/08 16:54, , 20F
09/08 16:54, 2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