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手機掉在基隆車站了,請撿到的好心人還딠…
前文恕刪
這是題外話
原本前兩天看到ATLER大所說竊盜為告訴乃論罪就想來解釋一下
PO了又刪 想說算了...
看到ANGELANITA大與ATLER大似有意見出入 還是忍不住說下...
→ antler:angelanita,竊盜和侵占是告訴乃論罪,我去報案,警察是這麼歸 05/31 19:49
→ antler:類的沒錯,若竊盜和侵占屬非告訴乃論罪,檢警應該會過勞死. 05/31 19:49
→ antler:抱歉修正一下,竊盜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罪),但大概掉手機掉 05/31 19:57
→ antler:#$%^...實在太多了...所以...我掉手機報警的筆錄上,警察就 05/31 19:59
→ antler:自動填上"告訴乃論之訴",就算被警察找到,只要雙方願意和解, 05/31 20:00
→ antler:警察杯杯們都是很高興的(不用再移送檢方巴拉巴拉的) 05/31 20:00
→ antler:前科,也要法院判刑之後才算有前科啊~ 05/31 20:01
→ angelanita:親屬相盜才為告訴乃論之罪~ 05/31 22:35
→ angelanita:況且掉手機<-侵占遺失物和偷手機<-竊盜是不一樣的罪責 05/31 22:36
→ angelanita:另 公訴和非告訴乃論以及告訴乃論 是不同的概念 05/31 22:36
1.竊盜是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 但非法律專業用語)
即不以當事人告訴為訴追條件
檢方依刑訴法第228條:知有犯嫌即可偵查
2.相區別的概念是告訴乃論罪
以當事人表明訴追的意思為必要<eg.我要告他!>
angelanitaru應該是對的
本案
依前文所描述
粗略判斷應為刑法337的侵占脫離物罪只處罰金
再者
在某篇車禍案件的抱怨文中
ANTLER大提到調解
請車禍當事人要不要去調解要三思等等....
其實
於民事訴訟中
車禍案件起訴的話本來就是"強制調解"
(白話:法官會說你們先去調解不行再過來)
所以沒有所謂的"要不要調解"的問題
調解的確與"和解"及"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但也不表示調解成立就一定不能翻盤
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還是可以翻盤的啦
所以
不必懼之如猛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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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耐心看完
於網路無聲世界中
只有文字有時難以明確清析表達法律觀念
難免有誤差
在涉及法律 尤其有刑事責任時
還是建議去免費法律諮詢
北市府有法律諮詢(輪班制 沒得挑 參差不齊)
各議員,立委服務處
或各大學法扶社(蠻推薦台大的法扶)
基市府好像也有(我沒去過故不確定...)
希望
法律上建議可能對當事人影響很大
所以還是謹慎為當 確定了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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