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手機掉在基隆車站了,請撿到的好心人還딠…

看板Keelung作者 (claire)時間14年前 (2010/06/01 01:17), 編輯推噓4(402)
留言6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前文恕刪 這是題外話 原本前兩天看到ATLER大所說竊盜為告訴乃論罪就想來解釋一下 PO了又刪 想說算了... 看到ANGELANITA大與ATLER大似有意見出入 還是忍不住說下... → antler:angelanita,竊盜和侵占是告訴乃論罪,我去報案,警察是這麼歸 05/31 19:49 → antler:類的沒錯,若竊盜和侵占屬非告訴乃論罪,檢警應該會過勞死. 05/31 19:49 → antler:抱歉修正一下,竊盜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罪),但大概掉手機掉 05/31 19:57 → antler:#$%^...實在太多了...所以...我掉手機報警的筆錄上,警察就 05/31 19:59 → antler:自動填上"告訴乃論之訴",就算被警察找到,只要雙方願意和解, 05/31 20:00 → antler:警察杯杯們都是很高興的(不用再移送檢方巴拉巴拉的) 05/31 20:00 → antler:前科,也要法院判刑之後才算有前科啊~ 05/31 20:01 → angelanita:親屬相盜才為告訴乃論之罪~ 05/31 22:35 → angelanita:況且掉手機<-侵占遺失物和偷手機<-竊盜是不一樣的罪責 05/31 22:36 → angelanita:另 公訴和非告訴乃論以及告訴乃論 是不同的概念 05/31 22:36 1.竊盜是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 但非法律專業用語) 即不以當事人告訴為訴追條件 檢方依刑訴法第228條:知有犯嫌即可偵查 2.相區別的概念是告訴乃論罪 以當事人表明訴追的意思為必要<eg.我要告他!> angelanitaru應該是對的 本案 依前文所描述 粗略判斷應為刑法337的侵占脫離物罪只處罰金 再者 在某篇車禍案件的抱怨文中 ANTLER大提到調解 請車禍當事人要不要去調解要三思等等.... 其實 於民事訴訟中 車禍案件起訴的話本來就是"強制調解" (白話:法官會說你們先去調解不行再過來) 所以沒有所謂的"要不要調解"的問題 調解的確與"和解"及"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但也不表示調解成立就一定不能翻盤 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還是可以翻盤的啦 所以 不必懼之如猛獸 --------------------------------------------------------- 謝謝耐心看完 於網路無聲世界中 只有文字有時難以明確清析表達法律觀念 難免有誤差 在涉及法律 尤其有刑事責任時 還是建議去免費法律諮詢 北市府有法律諮詢(輪班制 沒得挑 參差不齊) 各議員,立委服務處 或各大學法扶社(蠻推薦台大的法扶) 基市府好像也有(我沒去過故不確定...) 希望 法律上建議可能對當事人影響很大 所以還是謹慎為當 確定了再說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50.48 ※ 編輯: bonvivant 來自: 111.184.50.48 (06/01 01:21)

06/01 01:55, , 1F
推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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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1:56, , 2F
但很想噓冥代所謂的「為民服務」
06/01 01:56, 2F

06/01 10:14, , 3F
推用心,順推一下其實基隆市政府一樓也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06/01 10:14, 3F

06/01 11:07, , 4F
希望他看完這些後去報警 不要喊著重要..又不願意報
06/01 11:07, 4F
※ 編輯: bonvivant 來自: 111.184.50.80 (06/01 11:22)

06/01 17:39, , 5F
謝謝指正,日後我會多注意用詞的.
06/01 17:39, 5F

06/02 12:11, , 6F
推用心.. to:guincyu 我又沒有說不願意報...
06/02 12:11,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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