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人行道鋼釘絆倒婦人提國賠 高市養工處竟拿別處修補照片裝傻

看板Kaohsiung作者 (麟唄謀集)時間1年前 (2023/03/29 09:28), 編輯推噓29(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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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連結過長時可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061464 2.完整新聞標題: 人行道鋼釘絆倒婦人提國賠 高市養工處竟拿別處修補照片裝傻 3.媒體資訊(媒體來源與作者)、日期: 日期:2023-03-28 媒體:聯合新聞網 作者:記者張議晨/高雄即時報導 4.完整新聞內容: 高雄伍姓女子遭人行道突起的鋼釘絆倒,摔到腦震盪四肢還有多處擦挫傷,她向高雄市政 府請求國賠,索賠134萬元賠償,法院審理時,市府卻拿別處人行道施工修補照片,企圖 解釋有善盡養護責任,結果反被法官識破,高雄地院判市府要賠伍女5萬9983元。 判決指出,伍女前年1月18日中午走在市區一處人行道上,突然遭地面突起的鋼釘絆倒, 伍女整個人摔到後傷到腦部,不僅臉部、手部多處挫傷,左膝、腳踝還有發炎,腦部也有 輕微腦震盪。 走在人行道會被絆倒,害伍女至今仍無法專注,得求助身心科門診,還要接受除疤治療, 她主張市府未善盡人行道養護責人,包含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 ,合計向市府請求國賠134萬4678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高雄市政府養工處反駁,稱伍女跌倒的地點跟她主張突出的鋼釘處不同 ,何況鋼釘也不是他們設立,現場鋼釘都以切平,應無妨害通行的狀況,伍女應該不是踢 到鋼釘跌倒,不應該要求市府賠償。 養工處還提出人行道修補畫面等資料佐證,但法官發現市府出示的人行道施工修補照片, 並不是伍女摔倒的地點,不能證明市府對於伍女摔倒的人行道鋪面,有即時進行修補跟維 護。 另根據監視器畫面,伍女跌倒前,兩手都有拿著物品,步伐輕鬆,行經事發地點時,右腳 停頓向前撲倒,右鞋留在原處,整個人摔倒後無法起身,可見她應該是行走時,因右腳踢 到突起的鋼釘摔倒,且市府也證實事發後曾對人行道進行整平及磨平鋼釘。 法官綜合相關事證,認為市府屬於人行道管理機關,應該積極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即便 鋼釘不是市府所設,但設於人行道舖面上,市府仍有管理、維護責任,針對伍女求償部分 加減後,精神慰撫金市府應賠3萬元,醫藥費2萬9983元。可上訴。 5.心得: 須至少50字。 該女好像有點獅子大開口了吧? 只是在人行道上跌倒一下 就要求我們市府賠償她134萬 還好法官明理只判賠約6萬 算是還高雄市府一個公道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90.16.1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680053321.A.9C5.html

03/29 09:30, 1年前 , 1F
腦殘的賠償制度,政府賠,下次還敢,怎麼不是叫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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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30, 1年前 , 2F
初在發包單上簽名的人員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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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那些官員永遠都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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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31, 1年前 , 4F
提出假資料沒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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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32, 1年前 , 5F
對啊,至少要辦假資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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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34, 1年前 , 6F
賠多少都是全民買單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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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46, 1年前 , 7F
我蓋章,全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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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46, 1年前 , 8F
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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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52, 1年前 , 9F
讓我們繼續關心狒狒,什麼偽證的誰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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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54, 1年前 , 10F
狒狒案也是官員造假欸,當然都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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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09:55, 1年前 , 11F
這種心得,還得是你才寫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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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02, 1年前 , 12F
重點是假資料吧 這都不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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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04, 1年前 , 13F
引用錯照片可以用作業疏失之類的帶過,法院一堆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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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04, 1年前 ,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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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08, 1年前 , 15F
官猿作假都沒事,當然是繼續作造騙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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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下跪校長下台,這個不用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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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14, 1年前 , 17F
不能工作損失沒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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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16, 1年前 , 18F
這在老美早就財富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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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22, 1年前 , 19F
市府又博得美名了,令人稱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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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57, 1年前 , 20F
心得OK 好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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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0:59, 1年前 , 21F
高雄的好 我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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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1:06, 1年前 , 22F
大家快跟上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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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1:40, 1年前 , 23F
作偽證部分沒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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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1:46, 1年前 , 24F
這分明是外來勢力協作份子想要抹黑我們邁邁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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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2:26, 1年前 , 25F
監察院會自請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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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2:30, 1年前 , 26F
引用假資料也太扯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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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2:37, 1年前 , 27F
婦人臉皮也太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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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3:32, 1年前 , 28F
被告不自證己罪不是常識嗎,法院攻防本是謊話大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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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3:38, 1年前 , 29F
要也是告人的要提出證據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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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3:51, 1年前 , 30F
因資訊不對等,故國賠案件應由政府自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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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5:09, 1年前 , 31F
這種民事訴訟,喊這麼多錢要繳訴訟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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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5:14, 1年前 , 32F
上次新聞才說國賠判賠比例很低了,根本官官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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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5:27, 1年前 , 33F
腦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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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5:34, 1年前 , 34F

03/29 16:45, 1年前 , 35F
連一般公共設施是採無過失責任認定原則都不知道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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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6:45, 1年前 , 36F
理設施機關本來就要就該設施並沒有瑕疵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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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6:45, 1年前 , 37F
還在那邊不自證己罪 google好像很難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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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7:02, 1年前 , 3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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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7:48, 1年前 , 39F
這次心得總算有用腦了 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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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7:48, 1年前 , 40F
厲害了 做偽證不用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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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7:59, 1年前 , 41F
偽證?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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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20:42, 1年前 , 42F
一樓說的有道理 簽名的人要負點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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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22:18, 1年前 , 43F
假資料裝死不處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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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22:43, 1年前 , 44F
國家賠償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先由原告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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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22:43, 1年前 , 45F
張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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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2:33, 1年前 , 46F
養工處提供假造的人不用懲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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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8vH9d5 (Kaohsiu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