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各位演辯社的社員應該很了解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不過我近期發現我們
平時在社團了解的舉證責任,在現實社會中,有時會剛好需要倒置。剛好近日有一個
例子供大家參考。
2006年3月9日有一位中國記者向某報報料,說明中國政府在瀋陽市蘇家屯區設立了
一個集中營,秘密關押6000名法輪功學員,活體從他們身上盜取器官(僅施予少量麻
藥或僅僅打暈而已),然後在還活著的情況下送進焚屍爐焚屍滅跡,據估計已有約四
千名法輪功學員因為這樣死去,該集中營大概還有兩千名學員。3月16日與3月19日又
有一位證人出面指證,該集中營就設立在蘇家屯區的血栓中西結合醫院,她的前夫就
是摘取器官的醫師之一。
相關報導請見:http://www.epochtimes.com/b5/nf3428.htm
許多人不願相信,更多媒體以缺乏直接證據而隻字不提。大家只問:證據呢?
身為演辯社社員,你如果是一家講公理,講正義,講事實的媒體,你該不該報導或
關心?所以有人專門為了這個寫了一篇舉證責任倒置的東西,轉貼如下:
舉證責任的通俗解釋是,誰提出甚麼主張,誰就應該拿出證據證明這個主張。如果
一方指控另一方,那麼指控方有責任提供證據證實這個指控。可是在現代文明社會裏
,有一些情況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指控一方如果有間接證據(circumstantial)和線
索就可以提出指控,而被控方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不能提出證據,則
有理由認為被控方有錯或有罪。
舉證責任倒置通常適用於被控方有條件持有和壟斷證據,如醫療事故中,患者可能
沒有足夠的醫療知識和證據,但只要他在某個醫院就醫並受到傷害,就可以對這個醫
院提出指控。而醫院有舉證責任證明自己不對患者受到的傷害負責。另外一個例子就
是美國證監會對股市的監督。證監會只要有間接證據證明某個上市公司違規,就可以
提出指控,而被控的公司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上下其手,沒有騙取中小股民的
錢財。
舉證責任倒置在這些情況下是符合道德和正義的,這是在文明社會中防止權勢團體
對弱勢者如患者或者小股民的傷害和掠奪。而對於中共這樣一個殘民以逞、封殺信息
的強權暴政,舉證責任倒置更是道義上的必需的原則。
也就是當弱勢團體向媒體提出指控之後,媒體如實報導證人的證詞就已屬於間接證
據,那麼直接證據就該由被控方來提出,以澄清自身清白,否則即屬有罪。
會有人說,那麼如果此訊息為假,會不會影響信譽?我要反問,如果這個消息完全
準確怎麼辦?如果為了維護信譽,延誤救人時機怎麼辦?因為被控方的有利條件可以
有時間與空間煙滅證據或殺人滅口。
人命關天,生死之際,一個負責任的媒體或個人不應坐等證據而延誤時機。當年二
戰時西方媒體和政府無法報導和調查納粹集中營的慘絕人寰,而今天這些媒體和政府
卻在漠視同樣的罪惡,我們有責任喚醒他們的良知。
不能以表面上的舉證責任而輕忽此事。
以上跟大家分享。
郁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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