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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arytolove (奪真書生A.W.) 站內: NTUEE109HW
標題: [討論] 好康的
時間: Mon Jun 26 00:26:52 2006
http://reg.aca.ntu.edu.tw/scorth/學則對照表9423.doc
95.06.09.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延會通過
(刻正報部中,俟教育部核准備查後,自95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始實施)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二十七條 學生已有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二分之一不及格,之
後有另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逾三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二十八條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
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
、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
學生,已有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三分之二不及格,之後有
另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逾二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現 行 條 文
第二十七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
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第二十八條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
、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
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
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
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備註
1.稍放寬因成績因素退學之標準,給學生多一次機會,亦可使許多教師較能
依學生之實際狀況評定分數,不必因擔心給不及格導致學生退學而給予同
情之及格分數,或私下給予補考。或申請將不及格成績更正為及格成績。
2.教務處於學生一次達二一不及格時即發函通知學生家長及就讀學系,提醒監
督。若學生不知警惕,第二次逾三分之一不及格時,即令退學,則係該生咎
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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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也變寬鬆了...大家撐過去啊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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