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要件

看板KS91-319作者 (冷暖自知..快結束吧)時間17年前 (2007/06/13 17:38),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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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要件: 1.非法律所不許 標的要適合 2.實用性 有一用途或功能,有再現性即可 3.新穎性 沒有早於申請日完全相同或實質相同之先前技藝 4.非顯而易知性 不是熟悉該項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的 5.相當之揭露 專利申請說明書中所揭示之技術內容 <= 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專利範圍定義要明確 法院對於競業禁止契約之裁量 1.公司的技術和營業秘密有無保護之必要,意即有無利益上應受法律保護之必要 2.員工離職後之競業行為,是否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3.員工在原公司是否有一定程度以上的職務或地位 4.限制員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有無超過合理之範疇 5.競業禁止契約有無補償員工因不競業所造成損失之合理措施,例如津貼 6.違約金是否合理 均等論的具體判斷原則: 亦即功能/方法/結果(function-way-result; FWR)的三部分析法。 根據此項判斷原則,若被控侵權之物品係以實質上相同的方法,執行實質上相同的功能, 而達到相同之效果時,就會因為均等論之作用而被認為係侵害專利權。 KTV與著作權: 伴唱帶是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視聽著作」。KTV業者播放伴唱帶的行為是以傳送影像 的方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為。而公開上映這種權利是伴唱帶的 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的,所以KTV業者播放伴唱帶必須先取得伴唱帶的著作權人的同意 或授權。 歌曲是音樂著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以歌唱的方式向現場的人傳達著作內容的行為 叫做「公開演出」,這種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詞、曲作者所享有的。因此,在KTV裡 唱別人創作的歌曲,也要先徵得詞、曲作者的同意。 而KTV業者已經事先替消費者向詞曲著作權人的團體繳費,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16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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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當個人看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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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6Rxi1YQ (KS9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