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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完全執政 完全無恥
2008年12月12日蘋果日報
自己定的規則,後來罰到自己,就霸王硬上弓強要修改規則,叫做什麼?小朋友叫不要臉
,賴皮鬼;青年人叫耍賴、耍賤;成年人叫卑鄙無恥。
出賤招修《選罷法》
國民黨籍立委李乙廷被二審判決當選無效,失去立委身分;於是藍營產生兔死狐悲效應,
立即嚇到其他幾個正在被審判中的藍營立委,深怕也當選無效。藍委於是賤招百出,想要
今天偷渡修改《選罷法》,把當選無效由二審改為三審,並且揚棄速審速決原則,意圖使
被告藍委混過關;即使三審判決當選無效,由於曠日廢時,立委任期早已做完。藍委這樣
圖利自己人,而且圖利嫌犯,如果這不叫卑鄙無恥,什麼是卑鄙無恥?
國民黨在立法院從來就是最大黨,那條二審決定當選無效的法律也是當年國民黨通過的。
現在法條懲罰到自己了,就死不要臉想修改,天下有這種國會議員嗎?如果這次是判民進
黨立委當選無效,藍委會修法嗎?把法律當廁紙,用來擦大便,擦完就丟,這種人連當人
的條件都不夠,還有資格立法嗎?
二審定讞,並規定六個月內結案,就是為了煞住風行台灣的買票賄選歪風,並避免遲來的
正義不是正義。主張修法的藍委如喪考妣地嘶喊什麼:二審就決定算什麼正義?速審速決
不顧被告權益是虛偽正義感;刑事無罪,民事卻有罪,簡直荒謬云云,不但無恥且無知。
法律常識是,民刑事訴訟三審制只是原則,很多犯罪性質是二審終結定讞的。正由於三審
可以拖過任期,讓賄選犯做完任期才判決,太過荒謬諷刺,所以當年國民黨立委才會多數
通過二審定讞。速審速決也是同樣的理由。有這麼厲害的法律,買票賄選仍然囂張猖獗,
何況改為三審慢決?修法立委懂邏輯嗎?有良心嗎?
毫無改革還搞獨裁
刑事無罪,民事有罪的案例太多了,並不矛盾,更不荒謬。刑事需要的證據比民事嚴格很
多,所以證據力不足時刑事無罪,但不表示民事無罪。這是法律基本常識,專職立法的委
員都不懂,全民該同聲一哭啊!
陳水扁被羈押,藍委要修法把總統三審定讞才停止禮遇的條例,改為一審有罪就停止。現
在卻為了自己人要修法放寬,怎麼向國人交代?國民黨完全執政至今毫無改革,還大搞多
數獨裁,包庇李慶安案,拒絕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好事沒做,壞事做絕,卑鄙下賤。
民進黨要乘風而起,此其時也。
※ 編輯: ecologi 來自: 220.137.58.159 (12/16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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