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釋字六四五號簡要摘錄

看板KMT作者 (風の光り)時間16年前 (2008/07/11 22: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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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4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7年7月11日 解釋爭點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簡要摘錄: 1. 立法院擁有公投提案權,不違憲。 2. 立法院按黨團席次比例推薦公投審議委員,違憲。至遲應在解釋公布屆滿一年 時失效。 理由: 1. 憲法代議民主之政治結構並無本質上之改變 2. 在不改變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之前提下,立法機關依上開規定之意旨,制 定公民投票法,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以協助人民行使創 制、複決權,與憲法自屬無違。 3. 立法院於代表人民行使前述權限之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 ,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依法交付公民投票,由 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 4. 設於行政院內之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對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成立與否具 有實質決定權限,對外則以行政院名義作成行政處分,行政院對於該委員會所為 之決定並無審查權。 5. 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係置於行政院內,並非獨立之行政機關,而是 在行政程序上執行特定職務之組織,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 稱「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 6. 由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之比例獨占人事任命決定權,使行政院院長對於委員 之人選完全無從置喙,僅能被動接受提名與送交總統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 院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 7. 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於立法院之審議程序,涉及違憲部分,不予受理。 8. 聲請意旨另指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三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有違 反憲法相關規定,因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修正及增訂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 第十二條已明定,憲法修正案應經公民投票複決。違憲疑義已不復存在,無解釋 之必要,應不予受理。 該次會議由司法院院長賴大法官英照擔任主席,大法官謝在全、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 、許宗力、許玉秀、林錫堯、池啟明、李震山、蔡清遊出席,秘書長謝文定列席。會中通 過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及彭大法官鳳 至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均經司法院以院令公布。 -- 去年元夜時,花市燈如晝。月上柳梢頭,人約黃昏後。 今年元夜時,月與燈依舊。不見去年人,淚滿春衫袖。 歐陽修 《生查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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