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案查特支費 馬英九列被告

看板KMT作者 (CSIL)時間19年前 (2006/09/10 19:58),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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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g561 (陳冬天)》之銘言: : 現在的癥結就是在於 馬市長是開了領據後 會計把款項撥到他戶投 : 還是會計先把一個月17萬先撥到他戶頭 馬市長在之後才補領據作結 : 如果是前者那款項就是已經從公款支出了 所以隨馬市長運用 : 但如果是後者 那款項還是公款 只是交由馬市長保管 照你所言,會出現下面兩種情況: 1.將款項先交首長保管(錢是國家的)->首長提出領據(脫離國庫)->首長支用 2.首長先提出領據(脫離國庫)-> 將款項撥給首長->首長支用 所以重點應該是「首長支用」與「脫離國庫」的先後 而不是「提出領據」與「撥款」的先後 因為決定款項在首長手上屬於「保管」還是「所有」,是看領據的提出 換句話說,首長在提出領據之前,還是公款,提出領據之後,就不是公款 如果這樣的前提成立,那我想馬英九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機會就更低了 至少被認定為侵占罪的機率甚低 只要馬英九提出領據之後才支用,就不會有侵占罪的客體存在 即便在提出領據之前就動用,還是會回到我前文談及檢察官在舉證上的困難 而且以一個月為期的特支費來說 很難想像提出領據與月初撥款的時間差會有多長 : 我所謂的圖利他人指的不是撥款的會計人員 : 而是作出這解釋或決議的人 你前文的原文是: 如果是會計把該給現金或是該匯入專戶的錢 直接匯進對方私人帳戶 那麼還會多犯了個圖利他人罪 所以我認為你這段指的是會計。 如果你指的是有權解釋機關(或單位)的解釋者,一來既然是有權解釋機關 ,除非檢察官能引據比系爭行政規則具上位效力的法令明文禁止該項解釋內 容或方法,否則要說解釋者「明知違背法令」,恐怕也不容易。二來刑法採 個人主義,通常這種解釋或決議都是開會進行,與會者可能包括機關所屬公 務員與外部人員(如學者),並於討論後決議,此種情況要以誰為「行為人 」也是一個問題。 : 如果本金只是交由市長保管 自然利息就不該歸市長所有 : 而存進私人帳戶會使利息變的難以區分 : 所以必須存入專戶使利息單純化 : 當然如果本金已經是市長所有 那就沒這些問題了 難以區分?應該不會吧。 假設我有一個帳戶裡面有私人款項10萬元,又放入公款(本金)20萬元, 那既然在同一個帳戶,適用的利息應該同一,所以要計算出公款部分從存 入時至利息結算時所生的利息,應該只是普通計算機就能算出來的數目。 再說,只要利息還是被「暫放」在戶頭裡由首長「保管」,就算與私人存 款利息放在同一個帳戶而「難以區分」,也不會單就利息部分該當任何犯 罪構成要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81.27 ※ 編輯: CSIL 來自: 218.184.181.27 (09/10 20:30)

09/10 20:31, , 1F
比較白話的說法:馬有沒有犯法要看馬怎麼始用特支費.
09/10 20:31, 1F

09/10 20:32, , 2F
領據是重點,錢透過甚麼方式撥給馬和貪污完全無關.
09/10 20:32, 2F

09/10 20:34, , 3F
不會有問題的 要先有提出領.收據錢才會進戶頭
09/10 20:34, 3F
文章代碼(AID): #150_t8cY (KMT)